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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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单位:综合司 | |
发文日期:2022-05-12 | |
名 称: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0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文号: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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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经研究,我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00号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支持武汉天河机场和鄂州花湖机场开放第五航权事
我局在积极、渐进、有序推进国际航权开放的过程中,对湖北拓展国际航线网络所需的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资源予以政策支持。目前,我与128个国家/地区签署了航空运输协定,并与其中110余个国家达成了不同开放程度的第五航权安排。其中,我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5国的货运第五航权安排已完全开放,与澳大利亚的客运第五航权安排已近乎完全开放。近年来,我还与东盟10国、马尔代夫、埃塞俄比亚、芬兰、卢森堡等多国不同程度扩大了客货运第五航权安排。上述航权安排可惠及武汉天河机场和鄂州花湖机场。中外航空公司可按照相关航权安排情况充分行使第五航权,运营武汉天河机场、鄂州花湖机场作为始发点、中间点、以远点或目的点的航线航班,满足市场需要。
对于今后湖北在发展过程中所需的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有关航权安排,我局在对外航空谈判中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予以统筹考虑并积极争取。
二、关于支持武汉天河机场和鄂州花湖机场争取第七航权开放试点事
第七航权是我国航权领域最高水平的开放,目前仅在海南自贸港试点实施。按照我国航权政策总体考虑,此政策不复制、不推广。因此,暂无法在武汉天河机场和鄂州花湖机场进行第七航权开放试点。
以上意见,供贵部答复时参考。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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