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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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单位:综合司 | |
发文日期:2023-09-18 | |
名 称: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6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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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管办综合局:
经研究,我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67号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加强无人机领域相关立法研究。无人机管理链条长、要素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了给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立法提供法律依据,2014年由国家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开始组织工信部、公安部、民航局等部门联合成立专班研究起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多轮调研和修改完善,《条例》已于今年4月7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审议,即将颁布实施。为加强部门统筹协同,加快做好《条例》配套规章标准的制定,民航局正在加快制定部门规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其中空中交通管理章节将对空域管理、空中交通服务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CCAR-92部将依据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明确空域分类划设、航路与航线管理的原则,提出相应的空域保持能力和被监视能力要求,规范空域信息发布和空域容量管理的制度,为实施空中交通管理及服务提供依据和支撑。
二、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及技术标准。民航局为统筹推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于2022年制定下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构建指南V1.0》(以下简称《指南》)以逐步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框架。《指南》从基础通用、人员、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起降场、通导监、环保、市场等八个方面构建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管理的体系框架。另外,民航局为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运行识别和可靠监视,支撑安全监管和空中交通服务,于2022年发布了《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概念(暂行)》(AC-93-TM-2022-01),为后续具体运行方案、相关功能的最低性能要求和技术标准提出了基本遵循。
三、强化军地联合监管机制。自2018年,民航局相继在深圳和海南地区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务(UTMISS)试点工作,通过UTMISS实现民航、军方、公安三方数据实现共享,主要针对轻小型无人机进行实时运行管理,实现限飞空域划设,空域信息提供、计划申请、飞行提示等服务。有效区分了“黑飞”和合法飞行,为相关部门对违规违法飞行的及时处置提供了重要支撑。
四、建立数据共享监管平台。平台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领导关于加强航空器管理批示精神的重要工作措施,是多部门基于《条例》一体化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与服务的重要基础支撑。《条例》颁布实施在即,民航局正在中央空管办的统筹协调下积极推进国家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民航局已于2023年5月9日召开平台建设启动会,研究编写《无人驾驶航空器国家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第一阶段)建设方案》相关事宜。平台计划在2023年底前上线试运行。
五、充分发挥社会共治作用。民航局在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发展路线图》中明确指出要加强产业协同,扩大与行业协会的合作领域,逐步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把协会作为政府、企业之外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建设和发展的第三种力量,以服务为中心,开展各种培训、咨询,组织行业企业反映共同诉求,促进行业有序、有效地发展。
以上意见,供贵办答复时参考。
联系单位及电话:民航局空管办010-64091659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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