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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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单位:综合司 | |
发文日期:2023-09-21 | |
名 称: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544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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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沙·买买提代表:
关于修改《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机场立法工作的支持。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场面对的需求、标准、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一些内容和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机场建设、管理和发展的新形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航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法治方式引领、规范、保障民用机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进民用机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航局已于2021年启动《条例》立法后评估及修订工作。
本次《条例》修订,先后面向行业各单位、地方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军队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征集到500余条修订意见;组织航空公司、机场、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召开专题座谈会,有针对性地听取各方意见;深入开展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对比借鉴研究和重大专项课题研究。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对《条例》开展了全面的立法后评估。目前,立法后评估工作已经完成,《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也即将于近期完成。
关于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对机场的保护和管理的建议,本次《条例》修订坚持系统治理、权责统一,聚焦机场属地化管理改革后的实践经验和问题,全面梳理民航行业管理、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管理的权责和边界,重点关注边界模糊、职责交叉的事项,努力厘清机场领域相关监督管理职能与权责体系。以上述工作为基础,《条例》修订稿将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机场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
关于机场运行环境保护问题,《条例》修订稿强调有关地方政府应将机场场址和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进行规划控制;同时,进一步完善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条款,重点加强净空保护相关要求,明晰净空保护区划设、保护、巡查和问题处置工作责任。
关于机场公共秩序管理问题,本次《条例》修订围绕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运营管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机场航空地面服务市场开放与管理等,开展了一系列课题研究,重点关注各方在生产运营和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发挥好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生产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作用。
关于将机场地区有关行政处罚权授予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议,我们关注到,部分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地方政府的授权或委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有观点认为,机场管理机构获得行政处罚权,有利于更好发挥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也有观点认为,机场管理机构承担行政处罚职能,将加重机场管理机构自身负担,导致机场管理机构自身定位不清。因此,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将行政处罚权授予机场,其可行性和必要性有待进一步论证。在此过程中,我们也将充分征求意见,欢迎您参与有关论证工作。
《条例》修订稿正式形成后,民航局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欢迎您持续关注和参与这项工作,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民航局机场司 010-64091804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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