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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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 |
| 发文日期:2026-05-08 | |
| 名 称:解读丨废止《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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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已于2025年12月27日颁布,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布。”为落实相关要求,2006年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依据1995年颁布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64号),应予废止。民航局起草了《废止<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民用航空运输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对飞行环境的高度敏感性,承运人承担了较高的责任风险,赔偿责任过高可能会制约航空运输业的正常发展。1995年颁布的民用航空法第九章第三节全面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在当时有效平衡了旅客合法权益与承运人承受的合理风险。1995年颁布的民用航空法实行的是赔偿责任限额国内、国际双轨制,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主要参考了当时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明确了具体数额。2006年 2月28日,为落实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64号),对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作出规定。
2025年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不再区分国际、国内赔偿责任限额,统一规定为事发时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限额,具体限额需要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布。目前涉及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我国2005年批准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规定了相关责任限额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的限额更新机制。依据公约授权及限额更新机制,国际民航组织会根据物价等因素,定期对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限额作出更新,明确具体限额。
为落实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对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新要求,有必要废止2006年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64号),并由中国民航局依据法律授权公布相关公约规定的新赔偿责任限额。
二、起草过程
民航局组织监管部门、科研院所专家成立了编写团队,对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以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进行了细致分析和深入研究,草拟了《废止<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废止<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164号令将正式废止,与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配套实施。
四、配套文件
为落实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要求,中国民航局将与《废止<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决定》同步发布《关于公布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公告》。《公告》依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将明确赔偿责任限额按照我国参加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国际民航组织限额复审机制公布的最新限额确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