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政府公文 | |
体裁分类: | |
办文单位:发展计划司 | |
发文日期:1996-07-19 | |
名 称:关于调整专机收费标准的通知 | |
文号:民航财发[1996]192号 | 有效性:有效 |
部号: |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近年来,由于人民币汇率并轨、航油价格上涨等因素,航空公司运输成本大幅度上升,专机飞行成本涨幅较大。同时,执行专机任务还对航空公司的航班、效益带来一定影响。根据国阅(1994)15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专机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机飞行收费:
专机飞行收费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分类,按飞行小时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最大起飞全重 |
每飞行小时费率(元/飞行小时) |
320吨以上 |
260000 |
200—320吨(含) |
170000 |
130—200吨(含) |
140000 |
90—130吨(含) |
100000 |
60—90吨(含) |
70000 |
专机一次飞行不足l小时按飞行1小时计算。
二、专机留机费
专机执行任务期间需停留,停留不超过1小时(含)不收留机费;凡超过1小时,从第2小时起,每停留l小时(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l小时按l小时计算)按专机飞行小时费率20%计费,专机留机时数按实际停留时间累计计算。每停留24小时或停留不足24小时,留机费最多按专机飞行2小时收费。
三、供应品收费
按民航总局规定配备的专机供应品不计费,但用机单位要求配备规定以外的物品,按其实际发生费用计收。
四、费用结算
为及时结算专机费用,明确付费单位,承运人应与用机单位签订专机合同。合同签订后,如用机单位要求取消合同,不收退包费,只收已发生的专机改装费用(含材料、设备、工时等)。专机任务完成后,用机单位应在收到帐单后一个月内支付。逾期未付,每超过一天,加收全部费用的千分之一。
五、起飞全重在60吨以下的飞机,在执行专机任务时,收费比照同类飞机包机收费标准。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七、民航局发(1993)116号《关于调整国内航线专、包机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专机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民航总局财务司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