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政府公文 | |
体裁分类: | |
办文单位:财务司 | |
发文日期:2005-11-21 | |
名 称: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手续费分配办法的通知 | |
文号:民航规财函[2005]838号 | 有效性:有效 |
部号: |
民航总局清算中心、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取旅游发展基金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5]519号),总局制定了《旅游发展基金手续费分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民航总局规划发展财务司。
请总局清算中心将该办法代转各外国航空公司,并根据总局确定的手续费金额向各外国航空公司进行分配。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旅游发展基金手续费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分配旅游发展基金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提高各单位代征旅游发展基金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取旅游发展基金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5]51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代征旅游发展基金的各运输航空公司。
第三条 手续费计提比例:按旅游发展基金实际人库金额的3%计提。
第四条 手续费计算分配依据:根据当年各公司代征旅游发展基金实际入库金额确定。
第五条 各航空公司收到总局清算中心开出的帐单核对无误后,将代收的旅游发展基金与机场费全额汇缴到民航总局机场管理建设费专户,由民航总局及时全额解缴人库,各单位不得自行提取手续费。
第六条 每年由民航总局统一将下一年度手续费列人下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请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民航总局根据当年旅游发展基金入库情况,向财政部办理请款手续。
第八条 手续费分配比例:民航总局清算中心20%,60%分配给各航空公司,20%由民航总局用于奖励当年代征旅游发展基金情况好的公司。
第九条 民航总局清算中心收到手续费后主要用于机场费征收、票据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条 航空公司收到手续费后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用于弥补在代征手续费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航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