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政府公文 | |
体裁分类: | |
办文单位:运输司 | |
发文日期:1993-09-04 | |
名 称:关于转发国内投资经营民用航空企业有关政策的函 | |
文号:民航局函[1993]1023号 | 有效性:有效 |
部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国内投资经营民用航空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
另外,七月九日,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主持第四次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会议,研究我国空中交通管制体制改革等问题。根据会议决定,现将会议议定的意见一并摘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会议认为:“目前我国航管、飞机维修及飞行人员培训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作还很薄弱,这就决定了要对成立各种航空公司进行宏观调控,严格审批把关,不能盲目发展。为了保证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安全,民航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要把已经开办的航空公司办好,暂缓审批开办地方航空公司,任何个人和集体不得开办航空公司。要引导地方投资建机场、搞基础设施建设。”
一九九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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