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政府公文 | |
体裁分类:民航发 | |
办文单位:财务司 | |
发文日期:2009-06-03 | |
名 称: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
文号:民航发[2009]39号 | 有效性:有效 |
部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38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纳入民航局年度部门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购置和建设项目。包括使用下列资金的购建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
(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三)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四)民航事业单位折旧基金;
(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民航局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接受捐赠、国际商业贷款及其他境外贷款;
(六)其他经批准用于民航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务监督检查,是指民航局为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对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以至项目竣工决算全过程进行的财务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务监督检查活动,可在建设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旨在督促建设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监督检查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民航局财务部门作为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监督检查机构,代表民航局履行财务监督检查职责;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务部门代表本级对本级机构批复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民航局组织安排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区管理局组织安排本级机构批复权限内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七条 民航局财务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被检查单位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制定财务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监督检查机制;
(四)组织、实施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对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检查;
(五)检查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建议;
(六)向局领导报告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
第八条 地区管理局财务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下属单位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国家及民航局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组织本级机构批复权限内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三)落实、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或民航局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检查;
(四)及时向民航局报告建设项目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章 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事前检查是建设资金没有正式拨付前,对建设项目准备情况的检查,检查的内容:
(一)项目前期费用的使用情况;
(二)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具有相应权限部门的审批;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否经过具有相应权限部门的审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计划安排。
第十条 事中检查是民航资金已按计划陆续拨付,对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进行的检查,除事前检查的内容(已检查的项目不重复检查)外,还包括:
(一)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是否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基本建设法规及有关管理制度;
(二)概(预)算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情况。购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配套工程等是否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一致;
(四)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检查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性,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和挤占情况;
(五)工程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检查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核实投资完成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工程造价审核、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七)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八)建设项目事中检查需要关注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事后检查是对已经完工(或尾工不超过项目总概算5%)、正在(或已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进行的检查,除事前检查和事中检查的内容(已检查的项目不重复检查)外,还包括:
(一)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情况;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程序是否合规,概算调整是否由相应权限部门的审批;
(三)项目结余资金及其处理情况;
(四)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事后检查是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综合检查。包括竣工项目运营期延续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中央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运营情况的检查。
第十二条 根据购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检查重点可进行适当调整。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推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视项目管理情况可简化财务监督检查程序。
第四章 财务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十三条 财务监督检查机构按民航局年度部门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贴息资金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申报,民航监督检查机构视具体情况安排检查。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采用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检查项目涉及从立项审批、开工建设到竣工决算的任一或全部环节。
第十六条 重点检查的范围包括全额使用民航基金的大中型购建项目,对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环境保护及民航安全等有重大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购建项目。
抽查的范围包括小型投资项目,部分使用民航基金的购建项目。
第五章 实施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监督检查机构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工作:
(一)根据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资金实际拨付情况,制定年度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二)选派或委托检查机构(组);
(三)实施检查前应对检查组或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检查人员坚持工作原则,了解检查重点并熟悉民航业务情况;
(四)提交检查工作方案,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五)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六)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七)监督检查意见的反馈;
(八)出具监督检查报告;
(九)检查结果汇总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十)出具监督检查结论并跟踪落实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根据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由财务监督机构直接派检查组进行检查;财务监督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检查;财务监督机构带队,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检查任务等形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财务监督检查机构确定。
第十九条 对检查组及检查人员的要求:
(一)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监督检查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及民航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检查工作;
(三)保证检查组或检查人员工作的独立性,严禁与被检查单位串通一气、徇私舞弊;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在实施财务监督检查时,如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派出或委托方报告;
(五)及时组织专项培训;
(六)检查工作认真负责,工作底稿清晰明了;
(七)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出具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并对财务监督检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 在实施检查工作前,一般应于检查组或检查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5个工作日前下达书面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执行检查的机构;
(五)财务监督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可不下达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或检查人员按照检查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检查工作方案,并报财务监督检查机构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应包括:
(一)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检查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等;
(四)检查事项主要内容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七)检查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意见的反馈。
检查组或检查人员在提交检查报告前,要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意见。
检查组或检查人员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检查报告。检查组在上报检查报告时,要将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重要工作底稿一并上报财务监督检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概述,包括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
(二)项目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概(预)算编审执行情况和采购材料与发包工程招投标规定程序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四)检查组或检查人员对项目管理情况的评价与改进措施,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合同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资金收支与管理情况,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六)项目建设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合规性,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建议;
(七)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八)检查组负责人签名、盖章;
(九)报告日期。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民航局有关民航政府性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二)要求检查组或检查人员出示检查通知书;
(三)对监督检查的事项和内容提出质疑和申辩;
(四)对检查人员出具的监督检查报告出具反馈意见;
(五)对检查发现的会计差错及时整改;
(六)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民航局安排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按检查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全面地提供项目检查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七)被检查单位不得瞒情不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拖延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监督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报有关负责人审定后对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结论或整改决定。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检查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检查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并于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民航局。
第二十八条民航局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论中涉及的整改事项,有意拖延或明知违规拒不整改的,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缓拨或者停拨建设(或贴息)资金并限期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