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政府公文 | |
体裁分类: | |
办文单位:运输司 | |
发文日期:2002-10-24 | |
名 称:关于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航班经营有关问题的批复 | |
文号:民航机号[2002]2501 | 有效性:有效 |
部号: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抄各管理局,运输航空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更改航班号的请示》(东航[2002]99号)收悉。根据《关于同意武汉航空公司经营许可证有关内容变更的批复》(民航运函[2002]570号)精神,现将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使用你公司代号、代码后航班经营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02年10月27日起,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公司统一使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字代号(MU)。原武汉航空公司的两字代号(WU)停止使用。
二、自2002年10月27日起,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公司统一使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输凭证,其三字代码为781。原武汉航空公司的运输凭证停止使用。
三、原武汉航空公司的两字代号和运输凭证三字代码应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并报民航总局备案。
四、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使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号、代码后,在航空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索赔、诉讼和损失等的法律责任,均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五、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使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号、代码后,应统一执行中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的运输总条件和业务手册。
六、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使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号、代码后,应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各机场、航站统一签订地面服务等各项协议。
七、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使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号、代码后,原武汉航空公司的飞机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喷涂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标识。
请你公司在2002年10月27日前按上述要求将具体落实的情况上报总局,总局将根据上述落实的情况对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使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号、代码的申请进行批复。
民航总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