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政府公文 | |
体裁分类: | |
办文单位:运输司 | |
发文日期:2002-12-09 | |
名 称: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航空公司统一国内航班代号、名称和标志有关问题的批复 | |
文号:民航机号[2002]2860 | 有效性:有效 |
部号: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抄各管理局、运输航空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所属三家航空公司统一航班代号、代码的经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新疆航空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字代号(CZ)经营国内航线航班。届时,中国北方航空公司(CJ)和新疆航空公司(XO)的两字代号停止使用。
二、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和新疆航空公司统一使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输凭证,其三字代码为784。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和新疆航空公司三字代码782和651停止使用(已售出的运输凭证仍可在运输和结算环节使用)。
三、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和新疆航空公司统一使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号、名称和代码后,在航空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索赔、诉讼和损失等法律责任,均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统一执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输总条件和业务手册。
四、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和新疆航空公司统一使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号和代码后,将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各机场、航站统一签订地面服务等各项协议。
五、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和新疆航空公司统一使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号和代码后,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和新疆航空公司的飞机将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喷涂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志、名称。
六、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国内航班统一使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号、名称和标志的时间,由你公司确定。
请你公司抓紧办理有关统一的各项手续,总局将根据你公司落实计划和准备方案另行对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和新疆航空公司统一使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号经营国内航线航班的申请进行批复。
民航总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