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政府公文 | |
体裁分类: | |
办文单位: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 |
发文日期:2010-06-08 | |
名 称:关于进一步规范管制人员基础培训的通知 | |
文号:局发明电[2010]1943 号 | 有效性:有效 |
部号: |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各机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飞行学院:
随着我国运输总量和机场数量的增长,各管制单位对管制人员的需求不断增加,院校培训规模有所扩大、培训形式日益多样。为了适应管制人员队伍增长的需求,进一步规范管制员执照相关培训,保证管制人员培训的数量和质量,现就管制人员基础培训提出以下要求:
一、 管制人员基础培训是指根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规定,为取得管制执照或者执照签注,在专业培训机构完成的专门培训。目前开展的管制人员基础培训有管制专业基础培训和雷达管制基础培训,其中管制专业基础培训包括院校学历教育管制专业培训和非管
制专业改学管制专业培训(通常称为“+1”培训)。
二、 管制人员基础培训主要由中国民航大学、民航飞行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航学院承担。从事管制人员基础培训的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和民航局的规定开展教学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三、 组织“+1”培训和雷达管制基础培训在得到民航局同意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培训单位申请开展“+1”培训和雷达管制基础培训应当明确培训的对象、参加培训人员条件、培训规模、培训课程安排、培训地点和设施、模拟训练教员和学员比例、颁发证书形式等。
四、 参加“+1”培训的人员应当满足CCAR-66TM-I 中有关管制员国籍、学历、身体条件等要求,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素质,获得理工类学历、学位。
五、 参加“+1”培训和雷达管制基础培训的人员由管制单位选送。选送培训人员的管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拟受训人员进行学历审查、身体检查及技能考核,不符合管制岗位人员基本要求的不得选送。
六、 受理管制基础培训的院校应当根据规定对受训人员入学条件进行审查和测试,按照规定和计划开展培训,保证教学质量,严格考试考核,对不能达标的人员不得颁发相应证书。
七、 管制人员基础培训合格证书是各级执照管理部门受理管制执照申请、办理管制执照签注及进行管制执照审查的依据之一。培训单位应当在完成管制人员基础培训后1 个月内将获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民航局空管办备案。
八、 培训单位要按照院校教学管理的规定,保存管制专业培训和非管制专业改学管制专业培训涉及的教学和受训人员的历史数据资料;民航管制执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院校管制基础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抽查院校管制培训和受训人员的情况。
民 航 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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