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政府公文 | |
体裁分类: | |
办文单位:发展计划司 | |
发文日期:2007-12-27 | |
名 称:关于调整中港航线燃油附加费的批复 | |
文号:民航办规函[2007]78号 | 有效性:有效 |
部号: |
中国国际、东方、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上海、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港龙、香港、港联航空公司:
根据国际油价变动情况及你们公司关于调整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航线燃油附加费的申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航线每航段每位旅客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10元人民币;香港特别行政区至中国内地航线每航段每位旅客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13港币。
以上,自2008年1月1日(出票日期)起执行,并由你们公司负责对外公布。
特此批复。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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