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政府公文 | |
体裁分类: | |
办文单位:发展计划司 | |
发文日期:2000-02-17 | |
名 称:关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与南京空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收入划分比例的批复 | |
文号:总局财函[2000]21号 | 有效性:有效 |
部号: |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与南京空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旅客过港服务费、运输服务费收入划分比例的请示》(宁禄场[200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你公司为中、外航空公司提供地面服务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公司对《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局发[1992]94号)中的旅客过港服务费、运输服务费及《关于调整对外地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局发[1994]128号)中的对外地面服务收费(基本费率)收入划分比例的意见,具体如下:
一、旅客过港服务费划分比例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l5%,南京空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85%。
二、运输服务费划分比例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36%,南京空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64%。
三、对外地面服务收费(基本费率)划分比例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l5%,南京空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85%。
特此批复。
民航总局财务司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