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政府公文 | |
体裁分类: | |
办文单位:机场司 | |
发文日期:2012-03-29 | |
名 称:关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起降B747-8型飞机的批复 | |
文号:局发明电〔2012〕989号 | 有效性:有效 |
部号: |
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运行B747-8机型的请示》(黑机场集团〔2012〕7号)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6号)和《供B747-8使用的4E及其以下民用机场的技术标准及运行要求》(AC-139-CA-2011-01),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起降B747-8 型飞机。
二、鉴于机场消防保障等级未能达到9 级,机场所使用的B747-8 客机在全年任意连续三个月内不得超过700 架次。
三、B747-8 型飞机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运行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所报的《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B747-8 运行保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民航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