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与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受理

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

运输机场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

 

一、依据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二、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民用运输机场内建设项目方案备案表(一式2份,原件,样式附后);

(二)机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适用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1份,原件);

(三)建设项目位置图(1份,原件,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平面图中标注拟建项目位置,以及相对于机场基准点的磁方位、距离及建设高度,建设高度为黄海高程);

(四)建设方案总平面布置图(1份,原件)。

三、备案程序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近期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运输机场内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项目,不需单独履行建设方案备案程序,民航管理部门在立项阶段一并进行机场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不含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履行以下建设方案备案程序:

(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

1、驻场单位将建设方案及申报材料提交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2、驻场单位将机场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及申报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备案;

3、对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管局在15日内向驻场单位出具建设方案备案表。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管局在15日内出具责令改正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属于运输机场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

1、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将建设方案及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地监管局备案案;

2、对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管局在15日内向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出具建设方案备案表。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管局在15日内出具责令改正的书面审查意见。

(三)属于管理局或监管局的建设项目

1、管理局或监管局将建设方案及相关资料提交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2、管理局或监管局将建设方案和机场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报民航局备案。

四、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上海监管局

寄地址: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领航路1

收件单位:民航上海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201207

联系电话:021-22329690                传真:021-22329690

江苏监管局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光华门外中和桥路142

收件单位: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210022

联系电话:025-52651540                传真:025-52651542

浙江监管局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290

收件单位: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310003

联系电话:0571-85068385               传真:0571-85108681

安徽监管局

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建兰路

收件单位: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230086

联系电话:0551-63775030               传真:0551-63775089

福建监管局

邮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85号民航大厦

收件单位:民航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350004

联系电话:0591-83375417               传真:0591-87912607

江西监管局

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国际机场内西二路

收件单位: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330114

联系电话:0791-83960219               传真:0791-83960219

山东监管局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遥墙国际机场

收件单位:民航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250107

联系电话:0531-82080312               传真:0531-82080327

厦门监管局

邮寄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翔云三路659

收件单位: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361000

联系电话:0592-5768925                传真:0592-5768925

青岛监管局

邮寄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民航路101

收件单位: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266108

联系电话:0532-83788711               传真:0532-83788711

温州监管局

邮寄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456729

收件单位:民航温州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325024

联系电话:0577-86852062               传真:0577-86852063

 


附录:

民用运输机场内建设项目方案备案表

 

备案记录编号(1):

建设项目名称(2

 

建设单位名称(3

 

建设单位地址及邮编(4

 

建设规模及用途(5

 

项目投资估算(万元)(6

 

备案意见(7):

建设单位盖章(8):

联系人:

  话:

  机:

  真:

                     

     

备案机关盖章(9):

审查人:

  话:

  机:

  真:

 

     

     

备注:

1、(2)(3)(4)(5)(6)(8)栏由建设单位填写,(1)(7)(9)栏由审查机关填写;

2、此备案表一式2份,建设单位和备案机关各执1份。

 

一、依据

(一)《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二)《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三)《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2)。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新编或修编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机场总体规划可参照本程序。

三、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适用新建机场,一式2份,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一式10份,原件);

(四)军事机关(涉及军民航空域调整的)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文物、地震、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及驻场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式10份,复印件;此意见可以作为附件纳入设计文本;单独提供的,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四、审批程序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一式10份,向地方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管理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评审;

(三)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及各单位/部门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四)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20日内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交评审报告;

(五)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及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后,在20日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批复,并在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文本上加盖印章;

(六)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管理局和所在地民航监管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文本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文本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5份。

五、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民航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办公大楼-机场司)

邮寄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

收件单位:民航局机场司     邮编:100710

联系电话:010-64091836               传真:010-64019967

(二)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机场管理处)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收件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处      邮编:200335

联系电话:021-22321067                传真:021-22321474

 

 

一、依据

(一)《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二)《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三)《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1);

(四)《关于调整民用运输机场选址审批程序的通知》(民航发[2014]12号)。

二、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机场选址报告(一式12份,原件);

(三)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对预选场址的书面意见(一式12份,复印件;此意见可以作为附件纳入选址报告;单独提供的,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人印章)。

三、审批程序

(一)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提出审查申请,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申请文件抄送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交选址报告一式8份。

(二)民航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对选址报告进行评审,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

(三)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及各单位/部门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选址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四)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20日内向民航局提交评审报告;

(五)民航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及选址报告后20日内对场址进行批复。

四、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机场管理处)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收件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处      邮编:200335

联系电话:021-22321067                传真:021-22321474

(二)民航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办公大楼-机场司)

邮寄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

收件单位:民航局机场司     邮编:100710

联系电话:010-64091836                传真:010-64019967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号);

(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

(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

(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

(七)民航局机场司管理程序《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29-CA-2009-01-R1);

(八)民航局机场司管理文件《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07-1-R1)

(九)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的通知》(民航发〔201073号);

(十)国家发改委、民航局等9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

(十一)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第一修订案的通知》(民航发〔20167号);

(十二)民航局机场司《关于修订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688号)。

二、民航专业工程备案项目

(一)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航行情报工程。

(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

1、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五)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三、工程及货物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申报招标备案

1、《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招标方案备案表》(2份,原件);

2、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的材料(1份,复印件);

3、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明(1份,复印件);

4、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或核准文件)(1份,复印件);

5、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初步设计行业审查意见(1份,复印件);

6、资金落实情况证明(1份,复印件);

7、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份,原件);

8、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如有)(含补遗书)(1份,原件);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或资料(1份,原件)。

(二)申请抽取专家

1、《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1份,原件);

2、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公示资料(1份,复印件)。

(三)申报评标结果备案

1、《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评标结果备案表》(2份,原件);

2、符合要求的评标报告(1份,复印件);

3、评标结果发布媒体的公示资料(1份,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正本1份,副本2份)。

注:1.*为涉及此项内容时需提供;

    2.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招标单位加盖公章。

五、招标、评标备案程序

(一)招标方案备案

1、招标人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交招标方案备案申报资料;

2、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7日内在招标备案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不符合要求的,7日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专家抽取

1、招标人提前3天向管理局提交评标专家申请表及发布招标公告媒体的纸质材料(盖章);

2、管理局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1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申请表传真至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不符合要求的,1日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现场评标及评标结果备案

1、招标人提前3天通知管理局现场评标;

2、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后,应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人自公示期满及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提交评标结果备案资料(含交易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4、管理局对评标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7日内在评标备案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不符合要求的,7日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六、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机场管理处)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收件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处    邮编:200335

 联系电话:021-22321067            传真:021-22321474

 

一、依据

(一)《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二)《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三)《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AP-158-CA-2003-04);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五)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第一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华东局发明电〔2014631号)。

二、民航建设工程分类

(一)A类工程: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且建设内容跨地区的空管工程;

(二)B类工程:除A类工程以外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和其他空管工程(见附录)。

三、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式2份)

(一)申请文件及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申请书(原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的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程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7.工程未完工项目一览表;

8.竣工验收整改项目一览表。

*(三)飞行校验结果报告(复印件);

*(四)试飞总结报告(复印件);

(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复印件);

*(六)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工艺设备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八)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有关项目的检测、联合试运转的报告(原件);

(九)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为涉及此项内容时需提供;

2.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建设项目法人加盖公章;

3.申请书、表格式样要求及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范围详见《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网址:www.caac.gov.cn/XXGK/XXGK/index_172.html?f1=60

三、行业验收程序

(一)A类工程的行业验收,由建设项目法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提出申请。B类工程中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及以上工程的行业验收,由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出申请。B类工程中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工程的行业验收,由建设项目法人向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提出申请;

(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民航建设工程,民航局、管理局和监管局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组织行业验收,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四、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民航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办公大楼-机场司)

邮寄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

收件单位:民航局机场司     邮编:100710

联系电话:010-64091836         传真:010-64019967

(二)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机场管理处)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收件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处      邮编:200335

联系电话:021-22321067                传真:021-22321474

(三)各监管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上海监管局

寄地址: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领航路1

收件单位:民航上海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201207

联系电话:021-22329690                传真:021-22329690

江苏监管局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光华门外中和桥路142

收件单位: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210022

联系电话:025-52651540                传真:025-52651542

浙江监管局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290

收件单位: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310003

联系电话:0571-85068385               传真:0571-85108681

安徽监管局

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建兰路

收件单位: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230086

联系电话:0551-63775030               传真:0551-63775089

福建监管局

邮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85号民航大厦

收件单位:民航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350004

联系电话:0591-83375417               传真:0591-87912607

江西监管局

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国际机场内西二路

收件单位: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330114

联系电话:0791-83960219               传真:0791-83960219

山东监管局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遥墙国际机场

收件单位:民航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250107

联系电话:0531-82080312               传真:0531-82080327

厦门监管局

邮寄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翔云三路659

收件单位: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361000

联系电话:0592-5768925                传真:0592-5768925

青岛监管局

邮寄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民航路101

收件单位: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266108

联系电话:0532-83788711               传真:0532-83788711

温州监管局

邮寄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456729

收件单位:民航温州安全监督管理局      邮编:325024

联系电话:0577-86852062               传真:0577-86852063

 

 

 

 

 

附录: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

(一)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 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 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 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 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2.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 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 航行情报工程。

(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

1. 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 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 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 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五)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 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 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一、依据

  (一)《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二)《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三)《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3);

  (四)民航局《关于下放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697号)。

  二、民航建设工程分类

  (一)A类工程: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且建设内容跨地区的空管工程;

  (二)B类工程:除A类工程以外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和其他空管工程(见附录)。

  三、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一式210份,原件);

  (三)项目、规模和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一式210份,原件);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以及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一式210份,复印件);

  (五)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一式210份,原件)。

  注:1、提交的初步设计文本数量视专业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

  2、同时提交电子光盘一式2份;

  3、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加盖建设项目法人公章。

  四、审批/审查程序

  (一)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民航建设工程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项目法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出申请;

  2、技术复杂的工程,由民航局或管理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技术简单的工程,由民航局或管理局选择专家征求专家评审意见;

  3、项目法人根据评审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初步设计文本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评审单位或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20日内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意见;

  6、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7、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评审报告/评审意见及补充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

  (二)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民航建设工程,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见附录),A类和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同上,民航局或管理局对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五、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民航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办公大楼-机场司)

  邮寄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

  收件单位:民航局机场司     邮编:100710

  联系电话:010-64091836                传真:010-64019967

  (二)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现场受理: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机场管理处)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收件单位: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机场管理处      邮编:200335

  联系电话:021-22321067                传真:021-22321474

  附录: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

  (一)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 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 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 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 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2.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 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 航行情报工程。

  (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

  1. 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 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 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 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五)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 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 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一、依据: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二、应办理不停航施工审批手续的工程范围: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三)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四)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备注: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三、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式2份):

  (一)申请文件(原件);

  (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原件);

  (五)各类应急预案(原件);

  *(六)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为涉及此项内容时需提供。

  2.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需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四、机场不停航施工审批程序:

  (一)属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

  1. 驻场单位将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报机场管理机构;

  2. 机场管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保证责任书;

  3. 机场管理机构应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及材料送交所在地监管局(注:上海机场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下同);

  4. 监管局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下发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属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

  审批程序同(一)第2、3、4条。

  备注:*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提交不停航施工申请前,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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