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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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277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277号建议的答复

张金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通用航空产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适航审定过程主要是申请人就有关适航要求向局方表明符合性和局方确认符合性的过程,其中申请人表明对适航规章的符合性是更重要的部分。因为申请人是安全责任主体,只有申请人有能力证明其产品设计符合适用适航标准,局方才能有条件确认相应的符合性。

  长期以来,我国航空工业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仿造外国航空产品和为外国主机厂加工零部件的“ 卖苦力” 上,总以为有“ 捷径” ,而没有形成工程研发的积累,没有能力就产品设计说明是否符合适用的适航标准,这是造成取证时间长,甚至难以取证的根本原因。

  在1277号建议中原因分析的前两点,我局认为符合实际情况,因此相应的建议应该主要是围绕航空工业提升航空产品研发和表明符合适航标准的能力而提出。与此同时,局方的适航审定能力也需同步提升。工业方和局方的能力提升,必须依托工业方的产品研发,没有航空产品研发作为平台,就没有双方提升能力的可能。鼓励航空产品研发应作为国家重点战略加以推进。

  关于文中建议的“ 增加适航审查资源” 和“ 加强适航审定人员培训” 。在提升民航局适航审定能力改革方案中已经进行相应布置,根据审定系统培训改革思路,将通过分析适航审定人员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制定对应培训大纲,与工业部门合作,开展培训课程建设,通过培训加强适航审定部门人员能力,并通过系统的培训来提升审查人员对审查条款和标准的理解统一性。以上工作目前均在积极推进和逐步落实。

  感谢您对民航工作的支持!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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