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6年,我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民航发〔2008〕32号)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东北管理局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民航发〔2008〕32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实行)》(民航东北局发〔2013〕38号)。《办法》成立了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小组成员及分工,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要求及时限,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检查。

  二、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2016年,因我局并未收到任何相关的社会来信,所以并未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

  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和公开情况

  根据我局实际,重点公开政府信息包括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主要局领导职务及变更情况;民航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行业统计数据、报告;民航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件,行政许可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等。

  1.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主要局领导职务及变更情况

  我局在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官网中“组织机构”栏目中,公布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主要局领导职务及变更情况,并根据2016年各业务部门职能变动,对部分内容进行实时调整。

  2. 民航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我局在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官网中“政策法规”栏目中及时公布民航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016年,我局共发布《民航东北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民航东北地区通用机场管理程序》、《东北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管理工作的意见》(民航东北局发〔2016〕44号)3项。

  3. 行业统计数据、报告

  我局在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官网中“数据统计”栏目中,按月度、年度总结发布东北地区机场生产统计表。2016年,我局共发布相关信息13条。

  4. 民航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件,行政许可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2016年初,根据民航局要求,我局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制定了行政审批指南、工作细则,并按要求对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情况进行季度报送。2016年,我局共办结行政审批事项5768项,全部按期办结。

  我局在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官网中“通知通告”栏目中,实时公布可公开的许可决定。2016年,我局共公布可公开的许可决定74项。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我局主要通过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官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16年,我局共主动公开信息共278条,其中,地区新闻100条,工作动态163条,数据统计13条,政策法规2条。我局信息公开频率完全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对政府网站信息更新的要求,根据民航局综合司对民航局政府网站2016年信息发布情况检查通报,我局的“地区新闻”被民航局评定为更新较为及时的栏目。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2016年,我局未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6年,我局未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因此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6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1.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有待提高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实行)》规定,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填写《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由申请部门领导填写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部门将《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送至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事宜。程序的完成保障了信息公开的可靠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我局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工作的实际需求,为有信息公开需要的业务部门,向民航局综合处信息中心申请了数字证书,授权业务部门负责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息的公开,办公室也将对授权业务部门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其发布信息的及时性,从整体上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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