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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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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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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民用航空总局政策法规司政策处
   通讯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政编码:100710
   联系电话:(010)64091369
   传真号码:(010)64016854
法律依据:
民航法
航空器登记条例
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87号令)

办事条件: 
所有权登记应提交材料清单
1、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飞机国籍登记证(原件正本或经民航总局适航司核对盖章的复印件)
3、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三个文件之一)
(1)营业执照(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2)开业证明(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仅当所有权属私人时提供,)
4、所有权申请表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两个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册(任职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2)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5、申请人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6、所有权取得文件(原件,经交易各方签注的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1)购买情形下:

①购买合同、发票、交付证书
②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③占有、租赁合同
(2)制造情形下:出厂证明及交付证书
(3)继承情形下:生效继承文件
(4)捐赠情形下:捐赠协议、发票、交付证书
(5)投资情形下:投资协议、发票、交付证书
依法公证的复印件指:国内由公证部门签注,国外由律师签注;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占有权登记应提交材料清单
1、占有权登记申请书
2、飞机国籍登记证(原件正本或经民航总局适航司核对盖章的复印件)
3、占有权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三个文件之一)
(1)营业执照(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2)开业证明(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仅当占有权属私人时提供,)
4、占有权申请表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两个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册(任职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2)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5、申请人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6、占有权取得文件(原件,经交易各方签注的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1)经营租赁情形下: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交付证书
(2)融资租赁情形下:同上
(3)附加条件买卖情形下:购买合同、抵押合同、交付证书
依法公证的复印件指:国内由公证部门签注,国外由律师签注。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抵押权登记应提交材料清单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飞机国籍登记证(原件正本或经民航总局适航司核对盖章的复印件)
3、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三个文件之一)
(1)营业执照(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 证的复印件)
(2)开业证明(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仅当抵押权属私人时提供,)
5、抵押权申请表抵押人签字人与抵押权人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两个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册(任职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2)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6、申请人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7、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依法公证的复印件指:国内由公证部门签注,国外由律师签注。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优先权登记应提交材料清单
1、优先权登记申请书
2、优先权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三个文件之一)
(1)营业执照(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2)开业证明(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仅当优先权属私人时提供,)
3、优先权申请表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两个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册(任职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2)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4、申请人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5、优先权债权事件的证明文件(由民航总局或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管理部门出据或由公安机关出据并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管理部门签注)
依法公证的复印件指:国内由公证部门签注,国外由律师签注。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办事程序: 
一、申请与初审
1、权利人提出申请
(1)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通过民航总局网站提交电子版申请(初次申请须向政策法规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2)按照不同权利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不能立即提交有效文件的,可以先提交复印件,在10天内补齐全部有效文件);
(3)提交文件清单一式一份,文件清单应注明证明文件为有效文件或复印件;
(4)一架航空器的不同权利同时办理登记申请时,重复的证明文件可以共用一份。
2、初审
(1)核对文件清单与提交的文件是否一致;
(2)初步审核申请表:申请表内容清晰、完整,签字手续齐备;国籍登记证已经适航部门确认盖章;如有商业秘密声明,保密范围应当合理,按照条例规定登记在权利登记证中的事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3)核对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备。
3、出具收件清单
(1)在收齐全部有效文件的当天,经初步审核后,经办人在每份权利登记申请表上注明收件日期并签字,其中一份交权利申请人或其代办人;
(2)申请人在提交权利登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交全部有效文件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登记申请。
4、缴费
    初审结束后,根据发改价格[2004]90号文件,收件人向申请人(或代办人)出具《民航行政事业性收费受理申请收款通知书》。申请人(或代办人)按照指定收款人信息汇款,向收款部门索取收据。
二、审核
1、申请人提交齐全全部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登记费后,经办人开始对申请表进行审核。要求:
(1)申请表内容完整,无遗漏,证明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申请表内容与证明材料一致;
2、审核不通过的,出据不受理通知书,书面下达给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
3、同一航空器同时办理几项权利登记申请的,如所有权登记申请不合格,其他权利登记申请同时不受理,除所有权之外的某项权利登记申请不合格,其他权利登记申请可继续受理。
三、颁证
    审批通过后,通知权利登记申请人或代办人领取证书。  
 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75号),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进行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标准:限制类民用航空器每架次400元;限制类外民用航空器每架次1000元。
(二)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四)优先权登记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


资料下载: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系统外网使用说明
所有权新设登记申请书
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占有权新设登记申请书
占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占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抵押权新设登记申请书
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优先权新设登记申请书
优先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优先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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