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改革发展
1978.12-2012.11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为筹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经报国务院批准,1992年1月28日,民航局、财政部、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自当年3月1日起,对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同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征收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199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自当年12月1日起,按统一征收标准对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航班的中外旅客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
2010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2012年3月17日,财政部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民航发展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使用范围等作出详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精神,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一半;自2021年4月1日起,征收标准再降低20%。
1992年1月28日,民航局、财政部、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2012年3月28日,民航局转发财政部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3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