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東北局下發《行政約見暫行辦法》

  為規範行政約見行為,明確行政約見程式,根據民航局有關規定,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在對原有行政約見制度修訂完善的基礎上,制定下發了《民航東北地區管理局行政約見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相對於原有行政約見制度,《辦法》規範了實施約見的條件,對行政約見適用條件作了修訂,增加了“對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事項未按期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實施行政約見的情形,對原約見條件重復條款進行了整合;理順了約見主體要件,對約見雙方主體作了進一步明確;完善了約見程式,增加了約見前“預先準備”的環節,細化了約見的議程,明確了管理局組織的行政約見,相關監管局也要派人參加;優化了文書格式,對約見通知書文書編號作了簡化,明確了文書的用印。

  《辦法》的出臺和實施,是管理局建設服務型行業政府的一項重要舉措,對充分發揮行政約見這一行政指導手段的軟約束作用、推動企事業單位完善安全管理體系、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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