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空直升機有限公司:
你單位《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收悉。經審核,申請材料符合《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1號,CCAR-290)中關於經營許可證申請之相關要求,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單位自2017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間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證上所載明的內容如下:
企業名稱:上海新空直升機有限公司;
企業地址:上海市楊浦區國和路60號;
基地機場:上海高東機場;
企業類別: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新田;
經營範圍:
甲類: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石油服務、直升機引航、醫療救護、商用駕駛員執照培訓。
乙類: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航空探礦、航空攝影、海洋監測、漁業飛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電力作業、航空器代管。
丙類:私用駕駛員執照培訓、航空護林、航空噴灑(撒)、空中拍照、空中廣告、科學實驗、氣象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