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在中國境內指定的銷售代理直接進入和使用外國電腦訂座系統以及外國電腦訂座系統服務提供商提供服務時應取得的許可。
二、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行政許可依據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國境內指定的銷售代理直接進入和使用外國電腦訂座系統許可管理暫行規定》(CCAR-315)。
四、受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五、決定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外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據雙邊航空運輸協議或其他有關協議,獲得相應經營定期國際航空運輸業務資格。
2.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機構。
3.與外國系統提供商簽訂系統服務協議書。
4.民航局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二)外航銷售代理應當具備的條件:
1.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2.具有國際航空客運銷售代理資格。
3.與外航直接簽訂銷售代理合同。
4.與外國系統提供商簽訂的系統服務協議書。
5.民航局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三)外國系統提供商應當具備的條件:
1.在所在國依法註冊。註冊地應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地區。外國系統提供商的註冊地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地區的,應在互惠基礎上適用本管理規定。
2.過去三年的經營狀況良好。
3.符合電腦訂座系統運營的相關要求及標準。
4.在中國境內指定地點按照技術標準和有關要求建設用於存放外航銷售代理使用外國電腦訂座系統在中國境內進行預訂和出票的銷售代理資訊、航班資訊、旅客資訊等銷售數據的備份查詢系統。
5.民航局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禁止性要求
(一)對外航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情形:
1.未獲得相應經營定期國際航空運輸業務資格;
2.未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機構;
3.未與外國系統提供商簽訂系統服務協議書;
4.民航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二)對外航銷售代理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情形:
1.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2.不具備國際航空客運銷售代理資格。
3.未與外航直接簽訂銷售代理合同。
4.未與外國系統提供商簽訂的系統服務協議書。
5.民航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三)對外國系統提供商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情形:
1.未在所在國依法註冊。
2.不符合電腦訂座系統運營的相關要求及標準。
3.未在中國境內指定地點按照技術標準和有關要求建設用於存放外航銷售代理使用外國電腦訂座系統在中國境內進行預訂和出票的銷售代理資訊、航班資訊、旅客資訊等銷售數據的備份查詢系統。
4.民航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外航經營許可證及其複印件。
(二)外航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機構的證明材料。
(三)外航與其銷售代理直接簽訂的委託銷售代理合同。
(四)外航銷售代理在中國境內註冊登記的證明及其複印件。
(五)外航銷售代理的有效資格證書及其複印件。
(六)外國系統提供商的註冊證明複印件。
(七)外國系統提供商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八)外國系統提供商在中國境內指定地點設立數據備份查詢系統的證明材料。
(九)外航與外國系統提供商簽訂的系統服務協議書。
(十)外航銷售代理與外國系統提供商訂立的直接進入和使用該系統的協議書。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外航為其在中國境內指定的銷售代理直接進入和使用外國電腦訂座系統申請許可時,應填寫申請書、準備相關申請材料,向民航局政務服務大廳提出申請。民航局政務服務大廳分送業務管理部門審查。
(二)民航局運輸司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受理。經審查、受理,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一次性告知書》。申請材料經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民航局不予受理。
(三)書面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且登陸民航CRS許可證管理系統,按規定填報具體接入方案等電子數據申請資訊,民航局受理申請並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
(四)民航局根據申請內容,徵求地區管理局意見。
(五)地區管理局反饋意見後,民航局依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條件進行審查,作出准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六)准予許可的,按程式頒發《外航在中國境內指定的銷售代理直接進入和使用外國電腦訂座系統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
十、辦理方式
行政服務大廳接受申請,經業務部門審查後辦理,自取。
十一、辦結時限
(一)決定
民航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民航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
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二)頒發
民航局依法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外航頒發許可證。
民航局依法決定不予頒發許可證的,應當向外航出具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同時告知外航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三、結果送達
對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頒發加蓋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專用印章的證件。按照證件頒發部門要求的方式,通過 “現場自取”的方式進行送達。
十四、行政許可結果
《外航在中國境內指定的銷售代理直接進入和使用外國電腦訂座系統許可證》
十五、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中國境內指定的銷售代理直接進入和使用外國電腦訂座系統許可管理暫行規定》中有關規定。
十六、監督投訴渠道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通過民航局政府網站首頁預受理平臺模組中的“公眾反饋”留言,或撥打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服務電話(010-64091288)兩種方式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申請人認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處(電話:010-64092576)進行建議、投訴或舉報。
對於民航局、民航地區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程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辦公地址和時間
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郵編:100710
電話:010—64091288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附件1:流程圖
附件2: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附件3:常見錯誤示例
附件4:常見問題解答
1、航空公司遞交申請,能否直接向業務部門遞交?
答:不能,通過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統一受理。
2、行政辦理時限的具體規定。
答: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民航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