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江蘇茅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公告
根據《民用航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無法聯繫到江蘇茅山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現以公告方式送達《民用航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華東局罰告江蘇字〔2025〕2號)。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 民用航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華東局罰告江蘇字[2025]2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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