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國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規定》、《中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規則》,按照《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臺(站)址管理辦法》(AP-115TM-2016-02-R1)和《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申請表格》(AC-118-TM-2010-02),為規範辦理中南地區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及呼號許可事項,民航中南局特製訂《新增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事項辦事指南(初審)》、《變更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事項辦事指南(初審)》、《確認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事項辦事指南(初審)》和《登出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事項辦事指南(初審)》。
以上事項受理部門: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監視處
電話:020-86131057 傳真:020-86131927
地址:廣州市白雲區雲霄路163號 郵編:510405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一、 新增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事項辦事指南(初審)
(一)管理許可權: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規定》第四章 航空無線電頻率呼號的指配。
(二)需提供的資料:
1.請示正文;
2.民用航空無線電導航/通信頻率申請表;
3.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址的批復文件或所在地監管局出具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址技術審查意見》;
(三) 辦理程式:
1.新裝設備、系統需要增加使用民用航空頻率及呼號的,應辦理頻率及呼號許可手續。
2.申請新增通信頻率時,申請單位應在正文中闡述頻率用途、技術方案等主要內容,必要時可補充磁區、席位批復文件作為説明,準確、完整填寫《民用航空無線電通信頻率申請表》。為避免對在用的其他頻率産生有害干擾,申請單位應提前完成設備安裝調試工作,進行必要的頻率測試並在正文中説明試用情況。
3.申請新增導航頻率及呼號時,申請單位應在正文中闡述頻率用途、技術方案、項目由來等主要內容,準確、完整填寫《民用航空無線電導航頻率申請表》。
4.中南轄區各空管分局(站)由中南空管局、各機場則由所屬機場集團統一將申請材料報送中南管理局。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管理局應在收到材料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通知申請人一次性補正所有材料,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逾期不通知視為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
5.中南管理局應根據相關規範標準的要求,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初步審核頻率需求情況及材料符合性情況,審核不通過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並告知原因,審核通過的報民航局。必要時管理局可進行現場核實,現場核實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四)辦理期限:中南管理局應在受理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五) 相關格式文本:
1.申請新增民航無線電通信頻率時,可參考正文示例1,附件示例1;
2.申請新增民航無線電導航頻率及呼號時,可參考正文示例2,附件示例2;
二、 變更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事項辦事指南(初審)
(一)管理許可權: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規定》第四章 航空無線電頻率呼號的指配。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請示正文;
2.民用航空無線電通信/導航頻率變更申請表;
3.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址的批復文件或所在地監管局出具的《臺(站)址技術審查意見》;
4.原民航局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及呼號的批復;
(三)辦理程式:
1.頻率相互衝突或受影響無法正常使用的,使用單位採取技術措施無法消除影響的,應辦理變更頻率手續。
2.申請單位應在正文中闡明頻率的使用情況、所受影響、採取措施等,準確、完整填寫《民用航空無線電導航/通信頻率變更申請表》。由於外來干擾影響使用且無法通過技術手段消除的,應在正文説明電磁相容評估情況或電磁環境測試情況。
3.中南轄區各空管分局(站)由中南空管局、各機場則由所屬機場集團統一將申請材料報送中南管理局。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管理局應在收到材料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通知申請人一次性補正所有材料,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逾期不通知視為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
4.中南管理局應根據相關規範標準的要求,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初步審核頻率使用情況及材料符合性情況,審核不通過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並告知原因,審核通過的報民航局。必要時管理局可進行現場核實,現場核實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四)辦理期限:中南管理局應在受理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五)相關格式文本:申請變更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時,可參考正文示例3,附件示例3或4;
三、 確認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事項辦事指南(初審)
(一)管理許可權: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規定》第四章 航空無線電頻率呼號的指配;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請示正文;
2.民用航空無線電通信/導航頻率申請表;
3.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址的批復文件或所在地監管局出具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址技術審查意見》;
4.原民航局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及呼號的批復;
(三)辦理程式:
1.已經取得頻率批復,臺(站)址搬遷、增設臺(站)址使用、設備更新改造的或頻率使用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辦理確認頻率及呼號手續。
2.申請單位應在請示正文中闡明頻率使用、臺站設置、設備參數等情況,準確、完整填寫《民用航空無線電導航/通信頻率申請表》。涉及設備更新、臺(站)址遷建的,應在請示正文説明設備更新、遷建工程項目情況。通信頻率涉及磁區調整或臺(站)變更的,應在請示正文説明信號覆蓋對比情況。
3.中南轄區各空管分局(站)由中南空管局、各機場則由所屬機場集團統一將申請材料報送中南管理局。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管理局應在收到材料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通知申請人一次性補正所有材料,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逾期不通知視為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
4.中南管理局應根據相關規範標準的要求,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初步審核頻率、設備使用情況及材料符合性情況,審核不通過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並告知原因,審核通過的報民航局。必要時管理局可進行現場核實,現場核實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四)辦理期限:中南管理局應在受理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五)相關格式文本:根據以上不同辦理情形,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制定了相對應的示例:
1.涉及早期民航無線電頻率批復缺少頻率對應臺(站)址資訊、未載明有效期限或使用期滿將繼續使用該頻率的,屬於頻率重新確認事項,辦理可參考正文示例4,附件示例1或2;
2.涉及民航無線電(臺)站設備更新,同時臺(站)址發生位置變更的,屬於異址更新事項,辦理可參考正文示例5,附件示例1或2;
3.涉及民航無線電(臺)站設備更新,同時不涉及臺(站)址位置變更的,屬於原址更新事項,辦理請參考正文示例6,附件示例1或2;
4.涉及民航無線電臺(站)址遷建,同時不涉及設備本身更新的,屬於臺站遷建事項,辦理可參考正文示例7,附件示例1或2;
5.涉及民航空域、磁區重新劃分,需對磁區及席位設置通信臺(站)進行變更的,屬於增設、調整臺站事項,辦理可參考正文示例8,附件示例1、5或2、5;
四、 登出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事項辦事指南(初審)
(一)管理許可權: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規定》第四章航空無線電頻率呼號的指配
(二) 需提供的材料:
1.請示正文;
2.民航局關於撤除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的批復;
3.原民航局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及呼號的批復;
(三)辦理程式:
1.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屆滿前擬終止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登出頻率手續。
2.申請單位應在請示正文中説明臺站撤銷情況,闡明原頻率停止使用或被其他方式替代的原因。
3.中南轄區各空管分局(站)由中南空管局、各機場則由所屬機場集團統一將申請材料報送中南管理局。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管理局應在收到材料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通知申請人一次性補正所有材料,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逾期不通知視為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
4.中南管理局應根據相關規範標準的要求,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初步審核頻率使用情況及材料符合性情況,審核不通過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並告知原因,審核通過的報民航局。必要時管理局可進行現場核實,現場核實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四)辦理期限:中南管理局應在受理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五)相關格式文本:申請登出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時,可參考正文示例9。
附件:
正文示例1:關於新增民航無線電導航頻率及呼號的請示.doc
正文示例2:關於新增民航無線電通信頻率的請示.doc
正文示例3:關於變更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的請示.doc
正文示例4:關於確認民航無線頻率及呼號的請示-頻率重新確認.doc
正文示例5:關於確認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的請示-異址更新.doc
正文示例6:關於確認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的請示-原址更新.doc
正文示例7:關於確認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的請示-臺站遷建.doc
正文示例8:關於確認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的請示-增設、調整臺站.doc
正文示例9:關於登出民航無線電頻率及呼號的請示.doc
附件示例1:民用航空無線電導航頻率申請表(填表示例).doc
附件示例2:民用航空無線電通信頻率申請表(填表示例).doc
附件示例3:民用航空無線電導航頻率變更申請表(填表示例).doc
附件示例4:民用航空無線電通信頻率變更申請表(填表示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