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起草民航安全保衛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準,編制民航安全保衛規劃,並監督執行。

      2、審定民用機場、航空公司運作資質中航空保安部分內容,審核民航企事業單位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監督執行。

      3、監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規劃和指導建立行業空防安全管理系統(SEMS),開展對空防安全威脅因素評估,發佈形勢分析報告(通報)及防範措施、指令。

      4、負責開展情報資訊工作,決定和發佈預警等級。

      5、指導處置非法干擾民航安全事件,指導制定處置劫機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培訓和演練,承擔處置劫機、炸機事件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

      6、指導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員隊伍業務建設,制定航空安全員訓練和考核辦法並監督執行。

      7、指導和監督民航安檢工作,承擔民航安檢儀器設備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8、參與民航專機安全警衛工作,組織指導國家重大活動和會議中的民航安全警衛工作。

      9、監督管理民用機場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導機場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民用機場治安和公共活動區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規定管理直屬公安隊伍和空中警察隊伍,按照規定程式和範圍負責其他機場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任前備案工作。

      11、指導審查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項目。

      12、負責民用機場控制區有關通行證件、空勤人員登機證、航空安全員執照等證件發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13、負責民航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和實施民航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

      14、監督檢查民航行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和綜合治理工作。

      15、承辦民航局和公安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空中警察總隊主要職責

     

      負責對空中警察隊伍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領導空中警察隊伍的政治、勤務、訓練和經費保障工作,指導空中警察隊伍派駐單位實施屬地保障。

  • 辦公室
    政治部
    空警總隊財務處
    空警總隊綜合處
    空警總隊勤務處
    空警總隊訓練處
    一處(空防安全處) 
    二處(安全檢查處) 
    三處(治安消防刑偵處) 
    五處(情報資訊處) 
    六處(航空保安法規標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