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局督促國貨航落實CCAR-121規定
來源:中國民航局
2008-03-07 10:25
為儘快督促國貨航落實CCAR-121有關管理人員的規定,3月4日下午華北局召集國貨航開會,針對國貨航不符合CCAR-121的規定,總飛行師和總工程師職位進行偏離,並且超越偏離的最後期限,適航維修處首先重申了CCAR-121.43的規定:“為保證在運作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準,航空公司應當設置總飛行師和總工程師職位,負責飛行人員訓練、技術管理和維修品質管理”。根據國貨航的實際情況,華北局已先後6次批准了不同程度的臨時偏離,最後期限是2月29日,但國貨航在到達偏離最後期限後仍未完成相關職位的設置,已構成違規,在CCAR-121.763和765條款中列有相應罰則。黃局長指出按規章運作才能提高安全水準,國貨航作為CCAR-121營運人要落實安全責任,發揮安全主體作用,建立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並要求國貨航在3月9日前完成相關工作。對此,國貨航領導認識到了問題的嚴肅性,並報告了國貨航近期所做的工作,提出了整改措施,保證按時完成工作以符合規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