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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修訂國際標準-附件18《危險物品的安全航空運輸》
來源:中國民航局 2015-03-30 09:16

    2015年3月2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04屆理事會第4次會議批准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第12次修訂。本次修訂涉及安全管理體系、危險物品訓練大綱以及郵件中的危險物品。
    一、安全管理體系
    建立可應對危險物品風險的有效安全管理體系,以確保危險物品的安全運輸,非常有必要。但並非所有國家都知道應將載運危險品納入運營人的安全管理體系。本次修訂包括在第1章《定義》中增加關於安全管理體系的定義(摘自附件19 《安全管理》),在第8章《運營人》的責任中增加兩個注。
    二、擴展第10章中的訓練要求
    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USOAP)開展的審計結果表明,在很多情況下,國家監管當局對於未獲載運危險物品批准的運營人缺乏監督。《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 9284號文件,簡稱《技術細則》)要求所有運營人,無論是否獲得載運危險物品的批准,均須制定訓練大綱,以便使工作人員能識別危險物品、了解危害、確定是否可由航空器載運並對緊急情況做回應。附件6《航空器的運作》第I部分《國際商業航空運輸 — 飛機》的第38次修訂增加了關於危險物品的新的第14章(2014年11月13日適用),對此要求作出了澄清。目前,附件18僅包含一條有關制定危險物品訓練大綱的標準,該標準簡單提及《技術細則》的規定。那些未獲載運危險物品批准的運營人可能會認為只需考慮此標準。因此,建議對附件18第10章進行修訂,以澄清所有運營每人平均須遵守訓練要求。修訂還包括關於國家對危險物品訓練大綱進行審批的規定,這些規定目前載于《技術細則》中。
    三、將關於各國應制定控制危險物品進入航空郵件的程式這一要求升級為標準
    《技術細則》和《萬國郵政公約》禁止郵寄危險物品,除少數例外,但是郵件中仍時常發現危險物品。《技術細則》2011-2012年版增加了新的規定,要求按照《技術細則》對經指定的郵政業務經營人的員工進行培訓,並加強民航當局和郵政當局之間的聯繫。這些規定是與萬國郵政聯盟協調製定的。附件18目前包含一條建議,表示各國應制定控制危險物品進入航空郵件的程式。本次修訂將此項建議升級為標準,並修改條文,以便與《技術細則》、《萬國郵政公約》和詳細規章以及相關文件中已經包含的要求一致。修訂內容包括萬國郵聯提供的關於經指定的郵政業務經營人的定義、提及禁止郵寄危險物品的一個注、根據《技術細則》現有要求制定的一條新標準,以及提及《技術細則補篇》中所載指導材料的一個注。
    本次修訂將於2015年7月13日生效,于2015年11月12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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