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民航組織附件15和民航總局的相關規定,經審批發佈的民用機場技術資料,是保證航空器駕駛人員安全使用本機場的依據,7月11日,青島機場制定並印發了《航行通告審批和發佈制度(試行)》,以保證航行情報發佈的及時性和有效性,規範機場的航行情報發佈。
《制度(試行)》規定,青島機場所有航行情報填寫部門,必須對相關航行情報的內容、格式、時效性負責。航行通告發佈單位按照格式填寫完畢,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批准,送交機場指揮室確認情報並經過總經理(或書面授權人員)批准,方可將情報轉送青島空中管理站情報部門。制度還對各有關部門填寫航行情報時的權責進行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