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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印發《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的精神,加強民航行業信用文化建設,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秩序,促進民航行業健康發展,近日,民航局正式印發《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五章共三十一條,對民航行業信用資訊的採集、使用、移除等事項進行了規範,要求設立全國統一的民航行業信用資訊記錄,全面記錄在我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活動或者在我國境外從事需要我國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動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相對人)的基本資訊和違法失信資訊。違法失信資訊是指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依法應當記入信用記錄的失信行為資訊,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資訊和嚴重失信行為資訊。

  《管理辦法》明確,對因一般失信行為被記入信用記錄的相對人視情從嚴管理。對因嚴重失信行為被記入信用記錄的相對人,則加大檢查頻次,依照《民航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規範辦法》從重處罰,運用多種手段採取懲戒措施,包括:在民航局官網公佈因嚴重失信行為被記入信用記錄的相對人資訊,並同步歸集至“信用中國”、“信用交通”等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中國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等部門通報因嚴重失信行為被記入信用記錄的相對人資訊,實施聯合懲戒等措施,從而達到“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效果。

  《管理辦法》認定以下15種行為為嚴重失信行為:一是依據《中國民航安全管理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被列入“安全管理失信單位黑名單”或“安全管理失信人員黑名單”的;二是因違規運輸危險品造成危險品運輸事故徵候,並且拒絕採取措施加以整改的;三是因未履行民航局安保工作要求,導致發生劫機、炸機以及其他嚴重非法干擾事件,或者發生暴力恐怖事件,或者發生機場控制區非法入侵,並接觸航空器的安保責任事件的;四是因人為因素發生特別嚴重安全檢查事件的;五是存在無照經營行為的;六是在民航專業工程、設備招投標中圍標串標的;七是存在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國民用航空國內運輸價格行為規則》等屬於情節嚴重的;八是拖欠民航發展基金,性質嚴重的;九是因運輸服務工作處置不當,嚴重侵犯消費者利益,並引發具有惡劣社會影響的群體性事件,責任單位拒絕採取補救措施挽回影響,或者拒絕採取措施改進服務的;十是被民航行政機關處以3萬元(含)以上罰款行政處罰的、處以吊銷行政許可處罰的、處以責令停産停業行政處罰的或者處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十一是民航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執行的;十二是在申請行政許可或者接受民航行政機關檢查、調查、評估等工作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虛假證言證詞的;十三是一年內已發生兩次以上相同類型的一般失信行為的;十四是被民航局專業領域信用評價體系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十五是在從事民用航空活動過程中,存在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

  《管理辦法》明確民航局負責全國民航行業信用管理工作,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民航行業信用管理工作,並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將自身記錄的相對人信用資訊提供給民航行政機關參考使用。同時,要求做好信用資訊數據安全保護工作,保護資訊主體合法權益。

  《管理辦法》將自2018年1月1日試行,其中關於一般失信行為資訊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民航局要求,行業相關單位和要認真貫徹落實《管理辦法》,加強民用航空活動的全面合規管理建設,全面系統開展規章符合性的自我檢查。民航各級行政機關在本轄區內加強對《管理辦法》的宣傳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工作流程,抓緊制定配套文件,持續完善民航局專業領域信用評價體系,不斷豐富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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