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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修改決定公佈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修改在內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習近平主席簽署第二十四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本次《民用航空法》修改目的是落實“放管服”改革和機構改革的要求。具體涉及民用機場管理、無人駕駛航空器立法授權、檢疫機構改革等3處內容調整。

  增加民用機場新的分類標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對通用機場實施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修改了《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民用機場開放使用許可制度,規定對公眾開放的民用機場,繼續實施事前許可;其他民用機場改為事後備案。

  明確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立法授權。隨著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使用日漸普及,由此帶來的安全問題越來越突出,亟需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監管。考慮到《民用航空法》制定時無人駕駛航空器尚未投入廣泛應用,相關管理制度缺少針對性。為了給無人駕駛航空器監管立法提供法律依據,本次修訂新增了《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授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作出特別規定。

  刪除一處“檢疫”的表述。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為此,結合機構改革,修改《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表述,刪除有關“檢疫”的表述。

  《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6年3月1日施行,是我國航空和民航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施行23年以來,《民用航空法》不斷與時俱進,本次是第五次修改,此前已于2009、2015、2016、2017年進行了四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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