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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修訂印發《中國民用航空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評審管理辦法》

  近日,民航局修訂印發《中國民用航空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評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在原辦法基礎上調整了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管理內容,對規範竣工財務決算財務行為和監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準具有重要意義。修訂後的《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竣工財務決算是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重要一環,充實反應了項目各階段管理情況及資金投入,也是基礎設施設備運營管理的價值起點。近年來,財政部陸續制定完善中央項目竣工決算審核批復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據上述文件,民航在基建項目數量多、投入大、竣工財務決算任務重的情況下,加大工作力度,及時清理了一大批多年積壓的未決算項目,新完工項目竣工決算辦理也日趨規範。近三年累計批復項目決算500余個,投資額近200億元。

  《辦法》共八章三十九條,內容涵蓋適用範圍、審批許可權及申請條件、審核及評審程式、決算批復內容、結余資金處理、定期報告制度、單位和機構責任等方面,調整並規範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許可權、編報時間、重點審查內容等。

  《辦法》調整完善了民航直屬單位各層級項目決算批複權限。辦法實施後,所有三級以下單位項目、首都機場集團和空管局的中小項目、不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可由二級單位批復或授權批復,充分發揮中間管理單位積極性。預計許可權調整後,民航局需批復項目將減少30%左右,有利於集中精力審核重點項目。此外,《辦法》還明確了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主要內容;規定結余資金應在竣工後3個月、決算批復後30日內上交,完善結余資金處理方式;加強項目決算有效管理,對外建立仲介機構“黑名單”制度,對內強化項目單位竣工財務決算工作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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