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簽字國政府
考慮到第31屆大會在A31-16號決議中要求理事會和秘書長採取必要措施加強中文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逐步使用並密切監督這些措施的實施,目的在於使中文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使用達到該組織其他語言的同等水準;
考慮到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以下稱為公約)英文本是于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開放聽任簽字的;
考慮到根據1968年9月24日在布宜諾斯艾利斯簽署的關於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三種正式文本的議定書,通過了公約的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它們和公約的英文文本一起構成了公約最後條款中規定的三種語言同等有效的文本;
考慮到1977年9月30日通過的關於修訂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議定書以及關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年,芝加哥)四種正式文本的議定書,規定了公約及其修訂的俄文文本的有效性;
考慮到1995年9月29日通過的關於修訂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議定書以及關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年,芝加哥)五種語言正式文本的議定書,規定了公約及其修訂的阿拉伯文文本的有效性;
同樣考慮到對公約的中文文本做出適當的規定是必要的;
考慮到在做此規定時,必須考慮到公約的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現行修訂文本是同等有效的以及根據公約第九十四條(一)款,任何修訂只能對批准該修訂的國家生效;
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條
本議定書所附的公約及其修訂的中文文本與公約及其修訂的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構成具有同等效力的六種文本。
第二條
根據第九十四條(一)款,如果本議定書的某一參加國批准或將來批准公約的任何修訂,那麼該修訂的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文本是指本議定書達成的六種語言同等有效的文本。
第三條
一、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成員國可以用以下方式成為本議定書的參加者:
(1)無保留的簽字接受,或
(2)有保留的簽字,然後接受,或
(3)接受。
二、本議定書于1998年10月16日前在蒙特利爾此後在華盛頓特區開放聽任簽字。
三、向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交存接受書後接受方可生效。
四、加入或批准或贊同本議定書即被認為是接受。
第四條 一、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在十二個國家無保留的簽字接受或接受之後第30天及在1998年10月1日通過的規定公約的中文文本為具有同等效力的文本的公約最後條款的修正案生效後,本議定書即生效。
二、對於根據第三條隨後成為本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本議定書從無保留的簽字接受或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五條
本議定書生效之後,加入公約的任何國家將被認為接受本議定書。
第六條
一國對本議定書的接受不得認為是其對公約任何修訂的批准。
第七條
本議定書一旦生效,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即向聯合國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登記。
第八條
一、在公約有效期間,本議定書一直有效。
二、當一個國家退出公約時,本議定書即停止對該國有效。
第九條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將通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成員及該組織:
(1)對議定書的簽字及簽字日期並註明簽字對接受是否保留;
(2)交存接受書及交存日期;
(3)根據第四條第一段,本議定書的生效日期。
第十條
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制定的每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的本議定書,將存檔于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它再將適當認證的副本提交給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成員國。
下列經適當授權的全權代表簽署了本議定書,以昭信實。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訂於蒙特利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