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民航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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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運輸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運輸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運輸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2年2月8日經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2月1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2年2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運輸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運輸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91號公佈,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33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批准,不得在機場內進行不停航施工。”

  二、將第二百五十七條中的“民用航空油料供應企業適航批准書”修改為“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安全運營許可證”。

  三、刪去第二百八十七條中的“快報制度和月報制度”。

  四、刪去第二百九十條至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五條。

  五、將第三百零二條改為第二百九十七條,修改為:“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作保障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的要求組織員工安全生産培訓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將第三百一十二條改為第三百零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要求,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擅自實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將第三百一十三條改為第三百零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要求,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未取得航空油料供應的相關資質證書和許可證書,擅自在機場內從事航空油料供應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本決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運輸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