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價格管理類
  • 名稱:
  •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民航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價格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民航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價格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運輸航空公司: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民航運輸業更高品質發展,決定進一步推進民航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價格(以下簡稱國內旅客運價)市場化改革,建立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5家以上(含5家)航空運輸企業參與運營的國內航線,國內旅客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由航空運輸企業依法自主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國內航線目錄,由民航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運輸市場競爭狀況實行動態調整,具體目錄在民航局網站公佈。

  二、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保持航空運輸市場平穩運作的要求,合理確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國內旅客運價調整範圍、頻次和幅度。每家航空運輸企業每航季上調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濟艙旅客無折扣公佈運價的航線條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上航季運營實行市場調節價航線總數的15%(不足10條航線的最多可以調整10條);每條航線每航季無折扣公佈運價上調幅度累計不得超過10%。上述航季分為夏秋航季和冬春航季,具體起止日期按照民航局規定執行。

  三、航空運輸企業制定、調整各類國內航線實際執行的旅客運價種類、水準、適用條件,應當於執行前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佈,並通過航空價格資訊系統抄報民航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四、航空運輸企業應當遵守《價格法》《民用航空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按照《民用航空國內運輸市場價格行為規則》要求,自覺規範價格行為。航空運輸企業和銷售代理企業必須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及時、準確、全面地公示實際執行的國內旅客運價以及收取的退票費等各項費用,未予標明的費用一律不得收取。

  五、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國內旅客運價監測制度,加強行業監督。要加快構建以誠信體系為核心的監督機制,建立航空運輸企業和銷售代理企業價格行為信用檔案,將其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並依據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內旅客運價的監管,建立日常巡查、重點檢查和“雙隨機”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充分發揮全國12358價格監管平臺作用,認真及時受理群眾舉報,依法查處航空運輸企業和銷售代理企業各類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國家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對航空運輸企業和銷售代理企業價格行為的監督。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民航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附件:新增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國內航線目錄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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