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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正常類飛機適航規定》

  日前,我部公佈了《正常類飛機適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幫助公眾理解此次《規定》修訂工作,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原民航總局于2004年制定了《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主要規定小型飛機適航審定的技術性要求,對提高我國小型飛機的安全水準、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的穩步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航空科學技術的進步、航空工業和航空運輸業的發展以及人們對航空安全性認識的深化,小型飛機適航要求在不斷發展和更新,該規章中部分內容難以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為此,我們將其全面修訂為《規定》,以進一步強化民航安全管理,確保民航飛行安全。

  二、主要內容

  (一)對小型飛機分類方式進行調整,按照審定等級和性能等級重新組織規章內容。原《規定》按照座位數量、起飛重量、動力裝置等將小型飛機劃分為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本次修訂不再採用該分類方式,將所有小型飛機統稱為正常類飛機,同時按座位數量劃分為4個審定等級、按飛行速度劃分為2個性能等級,對各等級飛機的飛行性能、結構設計等規定了相應的審定要求。規章名稱也相應調整為《正常類飛機適航規定》。

  (二)將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移入配套規範性文件。原《規定》包含大量具體參數、計算公式等技術性內容,因制定時間較早,與近年來發展的新技術不完全匹配。為避免因技術性內容不符合實踐而頻繁修改規章,本次修訂將大部分技術性內容移入配套的規範性文件中另行規定。修訂後的《規定》主要聚焦在安全性要求,僅在駕駛艙話音記錄器、飛行數據記錄器、持續適航文件等方面保留必要的技術性內容。

  (三)結合實踐完善了安全性要求。一是根據近年對小型飛機的監管實踐,在現有規定基礎上,在高能輻射場防護、駕駛艙話音記錄器、飛行數據記錄器、航空器失速特性和防冰等方面增加相關審定要求,提高小型飛機安全性。二是將甚輕型飛機、電動飛機納入《規定》適用範圍,根據其特點制定了相應的審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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