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政策解讀
  • 名稱:
  • 解讀|《通用航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解讀|《通用航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為進一步促進通航企業誠信經營,民航局近日組織修訂並印發了《關於修訂<通用航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民航規〔2023〕12號,以下簡稱“新《辦法》”),該辦法將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修訂背景

  《通用航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民航規〔2021〕16號)于2021年6月印發,充分發揮了引導企業遵章運作、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作用;2022年第二季度,民航局組織並完成首次評價,及時向社會公佈結果,在行業內外引起廣泛關注。為更好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發揮誠信評價在創新行業管理、引導企業自律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民航局結合首次評價實踐和行業發展新趨勢,從無人機企業評價、定級指標標準、評價結果應用等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優化,經充分徵求通航企業代表、各地區管理局及行業專家意見,完成辦法的修訂工作。

  二、修訂意義

  新《辦法》堅持覆蓋全面、重點突出、合理分級、以評促誠導向,進一步優化評價指標、精準評價等級,引導傳統通航企業和無人機企業在安全生産、誠信經營、優質服務等方面自律經營。同時,加強評級結果應用,有效實施精準監管,加強聯合失信懲戒,共同維護市場秩序,有效提升通用航空行業信用水準,促進行業誠信自律高品質發展。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明確無人機企業重點覆蓋範圍

  為順應無人機發展新趨勢,更好服務安全發展要求,新《辦法》進一步明確評價覆蓋的通用航空企業範圍,包括傳統通用航空企業、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經營活動的通用航空企業。鋻於無人機企業主體數量較大,上位法及條例有待出臺,相關數據獲取途徑尚待完善,結合各管理局監管實踐,須至少覆蓋民航局批復的無人機試點企業、特定類無人機試運作企業、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試驗區)相關無人機企業。

  (二)進一步完善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

  為進一步提升評級結果客觀性、公平性,新《辦法》從四個方面做了優化完善。一是完善無人機企業評價指標。針對無人機企業特點和安全發展需求,設計了無人機企業誠信經營評價指標。二是增加正向激勵指標。為鼓勵通用航空企業參與國家、地方航空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結合近期應急管理部門正在制定的相關法規,新《辦法》增加了對通航企業在非營利情況下參與航空應急救援任務的正向激勵。三是弱化監管差異影響。針對首次評價中企業反映較為突出的整改通知書數量受飛行作業量、管理局檢查頻次等因素影響問題,新《辦法》出臺後,擬在每年具體評分時,按照全國平均水準對上述指標得分按照當量處理並核減,弱化因各地監管差異造成扣分差異,減少因監管頻次不均衡造成的部分優質企業分值偏低問題。四是優化評價方法的發佈方式。為及時適應行業發展新特點新變化和監管實際,新《辦法》明確,在保持評價維度、指標相對固定的基礎上,民航局每年在下發評價通知時,一併公佈評價時間安排、評分方法、具體評價指標等內容。

  (三)進一步優化評級方式

  為進一步加強評價對安全生産、誠信經營的引導,新《辦法》從以下兩方面優化評價定級方式。一是按得分比例確定評價等級。將原來按照“得分區間”確定評級調整為按照“得分比例”確定評級,A級、B級、C級劃分比例按照全行業前50%、50%-90%之間、末位10%確定。二是明確三類“一票否決”情形。新《辦法》設置了“一票否決”情形,直接評定企業為C級,包括以下三類情況:一是企業因自身原因未保證安全,發生亡人事故的;二是企業被吊銷、撤銷經營許可證或運作合格證的;三是企業或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民航行業信用記錄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進一步拓展結果應用範圍

  新《辦法》明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結果將作為民航行政機關實施行業監管、政策使用、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補貼發放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附件:

相關連結: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