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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讀|《內地至香港、澳門航線航班管理辦法》
解讀|《內地至香港、澳門航線航班管理辦法》

  近日,民航局印發《內地至香港、澳門航線航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內地至香港、澳門航線航班管理工作。出臺《管理辦法》是基於什麼背景?內地至香港、澳門航線航班管理工作將遵循哪些原則,依據什麼總體思路?《管理辦法》涉及哪些方面的內容?圍繞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

  問:《管理辦法》的出臺是基於怎樣的背景?

  答:內地和香港、澳門間的航空運輸性質為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空運輸,由民航局根據內地與港澳地區簽署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間航空運輸安排》《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間航空運輸安排》及相關備忘錄規定實施管理。

  “十四五”以來,香港、澳門主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內地與港澳地區經貿交流、人員往來不斷深入,內地至香港、澳門間航空運輸市場發展面臨新形勢、新要求,需要進一步提升內地與香港、澳門間航線航班資源配置和經營許可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準。今年3月,民航局運輸司正式啟動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經充分徵求行業、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反覆修改完善,最終形成《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的印發實施,聚焦更好統籌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關係,努力實現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有助於進一步規範行政管理行為,充分挖掘內地與港澳間航空運輸市場潛力,打造優質高效的內地與港澳間航空運輸服務體系,更好地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間航空運輸市場安全、健康、有序發展。

  問:《管理辦法》對內地至香港、澳門間航線航班管理工作提出了哪些原則?

  答:《管理辦法》聚焦服務國家戰略,針對立足內地與港澳地區間航空運輸網路融合發展的現實需求,科學總結內地與港澳間航線航班管理實踐經驗,提高內地至香港、澳門航線航班管理的精細化、規範化管理水準,提出了四項工作原則。

  一是主動服務國家戰略。充分發揮民航基礎性、先導性、戰略性作用,支援港澳地區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促進內地與港澳地區間人員往來與交流合作,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二是提升互聯互通水準。促進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持續激發和增強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推動實現內地與港澳地區間航空運輸網路融合發展,打造優質高效的內地與港澳間航空運輸服務體系。

  三是科學實施分類管理。“突出有效市場”,對不設承運人數量和定期航班運力額度限制的“一類航線”,實行“大許可制度”,內地航空公司通過一次申請獲得全部一類航線經營許可,支援更多內地城市通達香港、澳門,最大程度便利內地與港澳間航空運輸往來。“強化有為政府”,對要素資源緊缺的“二類航線”,優先保障資源向樞紐運營人傾斜,合理設置準入條件,強化樞紐發展能級。

  四是不斷優化營商環境。嚴格落實航線航班“資源公開、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工作要求,優化港澳航線航班管理資訊化、數字化支撐能力和水準,持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問:《管理辦法》中對內地至香港、澳門航線航班的管理工作依據什麼總體思路?

  答:《管理辦法》立足優化資源配置,強調主動服務國家戰略和提升互聯互通水準,科學總結管理實踐經驗,優化評審規則、規範工作流程,強化事前準入和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

  一是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港澳工作的決策部署,嚴格落實民航局黨組關於支援粵港澳大灣區民航協同發展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工作要求,充分考慮內地與港澳間航空運輸市場的特殊性、重要性,固化好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和機制,更好地發揮航線航班評審在關鍵資源要素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是在法律、規章的規定框架範圍內,保持內地至港澳航線航班管理工作連續性、穩定性,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確保政策可預期、透明度高,引導航空公司積極挖掘內地與港澳間航空運輸市場潛力,打造優質高效的航空服務體系。

  三是進一步加強制度化、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完善內地至港澳航線經營許可監管機制,明確內地至港澳間航線的市場準入條件和退出管理制度,提升資訊化、數字化支撐能力和水準,推動形成全流程、可追溯的航線航班評審機制,實現“獎優懲劣”,促進提質增效。

  問:《管理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管理辦法》分為總則、定期航線航班管理、不定期航班管理、管理和監督、附則五個章節,共二十五條。

  總則部分明確了《管理辦法》制定目的、上位法依據管理原則、管理主體以及定期航班通航點的確定和公佈等基本內容,規定了《管理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在內地與港澳地區間航線上經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明確了一類航線、二類航線的劃分依據和定義。

  定期航線航班管理部分規定了港澳航線定期航線經營許可及航班計劃的管理要求。按照科學實施分類管理的原則,明確了一類航線、二類航線不同的管理規則:對不設承運人數量和定期航班運力額度限制的一類航線,允許航空公司通過一次申請獲得全部一類航線經營許可;對要素資源緊缺的二類航線,明確詳細配置原則。

  不定期航班管理部分明確了不定期航班的定義、申請條件、申請要求、申請程式及應當提交的材料。同時,規定了不定期航班的受理程式和審批程式,完善了包機經營的相關管理細則。

  管理和監督部分規定空運企業取得航線經營許可後的運營時間要求,明確航線經營許可後延期開航情形,細化了航線經營許可的事中事後管理程式,強化了監管力度。

  附則部分明確了空運企業運營主基地和同一配置區間的定義,規定參照適用情形,明確《管理辦法》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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