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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國際貨運航權配置規則》

  日前,民航局以民航規〔2021〕45號發佈《國際貨運航權配置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民航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民航局于2018年5月2日出臺《國際航權資源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民航發〔2018〕39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同時適用於國際客運和國際貨運航權管理,首次建立了分類管理、有序競爭、量化配置的航權管理新機制。總體上,《辦法》實施以來,國際航權配置規則更加規範、過程更加透明、結果更加公平,得到了航空公司的廣泛認可。

  為科學規範配置國際貨運航權,提高航權資源使用效益,提升我國空運企業國際競爭力,主動適應新發展格局對航空貨運更高水準開放發展的內在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6號)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現行《辦法》中航空貨運航權配置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制定了《國際貨運航權配置規則》。

  二、工作目的

  (一)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現階段,國際政治經濟格局複雜多變,尤其是新冠疫情衝擊給全球産業鏈供應鏈佈局帶來更大不確定性,新階段、新理念、新格局對優化國際貨運航權配置提出了新要求。在《辦法》基礎上針對國際貨運航權配置特點出臺國際貨運航權配置規則,有利於更好構建雙迴圈新發展格局,穩定我國産業鏈和供應鏈,提升國際航空物流競爭能力。

  (二)樞紐化發展的需要。新時代民航強國建設要求構建樞紐導向型的航權開放新格局。航空貨運的專業化、物流化發展趨勢,同樣推動著國際航空貨運樞紐化發展。新發展格局下,出臺專門的貨運航權配置政策將對國際貨運樞紐建設起到更好的支撐作用。

  (三)精準化管理的需要。現行《辦法》同時適用於國際客運和國際貨運,結合國際航空貨運發展特徵和管理需求,制定更具適應性的國際貨運航權配置管理規則,將優化針對貨運航權配置管理的指標,進一步適應國際貨運航空發展規律,提升資源效率和管理水準。

  三、主要內容

  (一)更新一類國際貨運航線目錄。堅持對航權開放的國際貨運航線實行目錄清單制管理,實施僅須辦理一份經營許可,即可執飛目錄內所有航班。目前,不限指定承運人數量和三、四業務權運力額度的國家清單目錄已涵蓋全球32個國家,航空公司開通至這些國家航線航班的指定承運人數量、航線和運力額度均無限制。

  (二)優化航權配置指標體系。修訂後的二類國際貨運航線航權配置綜合指標體系,將原客貨統一的四類16個指標,優化為針對貨運的三類11個指標(詳見表1)。一是突出了指標體系對航空貨運發展實踐的適用性;二是簡化了性質重疊、類似的指標設置;三是對接“十四五”發展要求,統籌考慮構建安全可靠、自主可控航空物流體系的需要,專設航段優先級指標,增強導向性,引導構建穩定的運輸通道。

  (三)明確客貨航權分類配置原則。對雙邊或多邊協議中對航權運力額度未區分客貨類型的,《規則》明確了同批次配置申請中,優先用於客運航權配置的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是考慮到客運航權許可本質上是授予客貨混合運輸權力,對於雙邊或多邊協議中運力額度未區分客貨類型的,優先客運航權配置可在航權資源緊缺的情形下兼顧客貨運市場需求。  

表1 規章修訂前後結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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