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局清算中心:
根據《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2〕17號)第七條規定,結合民航客運機型更替情況和支線航空發展需要,對支線機型範圍進行調整。現將調整後的支線機型範圍發給你們,請在辦理和審核民航發展基金徵繳時遵照執行。如有問題和新情況,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附件:民航支線機型範圍
民航局 財政部
2019年4月3日
附件:
民航支線機型範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