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改革發展

1978.12-2012.11 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

起徵機場管理建設費與設立民航發展基金

  為籌集民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經報國務院批准,1992128日,民航局、財政部、物價局聯合印發《關於徵收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的通知》,自當年31日起,對乘坐國內航班的中外旅客徵收機場管理建設費。同年1231日,財政部印發《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自199311日起,對國內航空公司徵收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19951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航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意見的通知》,自當年121日起,按統一徵收標準對乘坐國內、國際和地區航班的中外旅客徵收機場管理建設費。

  201012月,經國務院同意,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與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為民航發展基金。2012317日,財政部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民航發展基金徵收對象和標準、使用範圍等作出詳細規定。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精神,自20197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標準降低一半;自202141日起,徵收標準再降低20%

 

 

1992年1月28日,民航局、財政部、物價局聯合印發《關於徵收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的通知》

2012328日,民航局轉發財政部印發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2021年3月19日,財政部發佈《關於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