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改革發展
1978.12-2012.11 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
為籌集民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經報國務院批准,1992年1月28日,民航局、財政部、物價局聯合印發《關於徵收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的通知》,自當年3月1日起,對乘坐國內航班的中外旅客徵收機場管理建設費。同年12月31日,財政部印發《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自1993年1月1日起,對國內航空公司徵收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1995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航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意見的通知》,自當年12月1日起,按統一徵收標準對乘坐國內、國際和地區航班的中外旅客徵收機場管理建設費。
2010年12月,經國務院同意,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與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為民航發展基金。2012年3月17日,財政部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民航發展基金徵收對象和標準、使用範圍等作出詳細規定。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精神,自2019年7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標準降低一半;自2021年4月1日起,徵收標準再降低20%。
1992年1月28日,民航局、財政部、物價局聯合印發《關於徵收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的通知》
2012年3月28日,民航局轉發財政部印發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2021年3月19日,財政部發佈《關於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