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艱苦創業

1949.10-1978.12 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

參與國際民航組織活動

  197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益在聯合國得以恢復。同年11月15日,以喬冠華為團長、黃華為副團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首次出席聯合國第26屆全體會議,受到熱烈歡迎。中國民航承擔了代表團往返的專機任務。11月19日,國際民航組織第74屆理事會第16次會議研究聯合國大會的2758號決議對國際民航組織的影響。會議以20票贊成、2票反對、5票棄權,通過剛果人民共和國的建議,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為中國駐國際民航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會議宣佈這一決定後,台灣代表即退出。

  1972年9月11日,中央批准同意派代表團參加國際民航組織,但因民航局未做好準備而推遲。1973年8月,周恩來總理指示:“應該參加國際民航組織,參加進去發言權就大了。”1974年2月15日,外交部部長姬鵬飛通知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阿沙德·柯臺特,中國政府決定承認1944年《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又稱《芝加哥公約》)和有關修正議定書,並決定自即日起參加國際民航組織的活動。

 

1971年11月,中國代表團應邀參加第26屆聯合國大會。出發前,周恩來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為代表團送行

  1974年9月24日至10月15日,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民航總局副局長沈圖、駐加拿大使館參贊王楚良分別任正、副團長的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的國際民航組織第21屆大會。這是中國政府代表團第一次參加國際民航組織大會。會上,中國當選為理事國,任期3年。同年11月23日,國務院批准何鳳元為第一任常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代表,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設立了代表處。

 

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國際民航組織第21屆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