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局出臺高高原機場飛行運作機組成員航空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轄區高高原機場運作安全,指導轄區運輸航空公司航空衛生管理工作,西南管理局局務會于近期審議並通過了《西南地區高高原機場飛行運作機組成員航空衛生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高原機場運作安全監管一直是西南局行業監管的重點工作之一。針對轄區高高原機場多,運作風險高、保障難度大等特點,西南局航衛處於1987年就在行業內率先出臺了《高原機場飛行機組放飛醫學標準(暫行)》,多年來對保障轄區高(高)原機場運作起到了指導作用,並被民航局飛標司採納成為全國標準。近年來西南局航衛處通過研發和應用“飛行人員和管制員健康監管系統”,進一步強化了高高原機場運作的航衛管理,並積累了一定的工作數據和經驗。

該《辦法》以《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和《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R4)等規章為基礎,以轄區運輸航空公司運作高高原航線的相關數據為依據,參考FAA的相關資料,收集徵求航安、適航、飛標、運輸、法規等業務處室及體檢鑒定機構、運輸航空公司意見,從醫學標準、用氧要求、醫學培訓、疲勞管理、健康管理等五方面對高高原機場飛行運作機組成員的航空衛生管理工作做了全面具體的要求

    《辦法》出臺後,西南局結合安全大檢查工作,在監督檢查中,督促運輸航空公司完善和細化相關工作制度和程式,切實落實《辦法》中的相關要求,有效提升高高原機場運作航衛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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