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航空安全管理,規範安全獎勵工作,激發人員保證安全的積極性,做好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促進民航事業的持續安全,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獎勵辦法(2024年修訂版)》和《民航安全監管部門航空安全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獎勵
第二條 本章適用於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和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對民航從業人員(含民航行政機關人員)和民航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獎勵。
第三條 安全獎勵遵循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按績施獎,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
第四條 本章所稱“飛行人員”是指持有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頒發執照的民用航空器機長、副駕駛和飛行機械員;“維修人員”是指持有民航局頒發執照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和維修放行人員;“管制人員”是指持有民航局頒發執照且從事管制指揮工作的空中交通管制人員,包含在空管、機場等單位從事空中交通管制指揮工作和機坪管制指揮工作的人員;“空管服務保障人員”是指持有民航局頒發執照且從事一線服務保障的飛服、運管和流量管理人員,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人員,航空氣象服務人員,航空情報服務人員。
第五條 飛行人員安全飛行獎和維修人員安全維修獎由人員所在單位總部向管理局分別申報,總部不在中南轄區的分、子公司可獨立申報。人員執照的管理單位應為管理局。
轉崗維修人員由當前所在單位申請,已退休維修人員由退休前所在單位申請。
管制人員安全運作獎和空管服務保障人員安全運作獎,空管單位所轄員工由民航中南空管局向管理局申報,報民航局空管局備案,由管理局審批並實施獎勵;中小機場所轄員工由申報單位向管理局申報,由管理局審批並實施獎勵。
第六條 飛行人員安全飛行獎、管制人員安全運作獎、空管服務保障人員安全運作獎原則上按照年度申請,“功勳飛行員”、“功勳機械員”、“功勳管制員”獎項可在滿足條件後適時申請。維修人員安全維修獎可在每年3月份和10月份申請。
第七條 獎勵申報材料包括獎勵申報請示、飛行人員安全飛行獎勵登記表(附件1)、維修人員安全維修獎勵登記表(附件2)、管制人員安全運作獎勵登記表(附件3)、空管服務保障人員安全運作獎勵登記表 (附件4)以及1張申請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正裝照片等。
第八條 申報安全獎勵的單位應認真核實本單位人員的申報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負責。申報單位或個人出現虛報、謊報、瞞報行為的,三年內不得申報,由管理局取消原獎勵,並按照誠信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申報單位和個人因嚴重失信行為被記入民航行業信用記錄且在有效期內的,不予以獎勵。
第九條 飛行人員安全飛行獎由管理局航空安全辦公室會同飛行標準處承辦,維修人員安全維修獎由管理局適航維修處承辦,管制人員安全運作獎和空管服務保障人員安全運作獎由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處承辦。
第十條 飛行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給予相應獎勵:
安全飛行紀錄時間15000小時,頒發“安全飛行銅質獎章”和證書(樣式見附件5);
安全飛行紀錄時間18000小時,頒發“安全飛行銀質獎章”和證書;
安全飛行紀錄時間22000小時,頒發“安全飛行金質獎章”和證書(駕駛員機長時間不得少於1/2;飛行機械員擔任教員時間不得少於1/2);
安全飛行紀錄時間26000小時以上,分別授予“功勳飛行員”、“功勳機械員”獎章和稱號,並頒發證書(駕駛員機長時間不得少於1/2;飛行機械員擔任教員時間不得少於1/2)。
本條所稱“安全飛行紀錄時間”實行累計計算,飛行人員每發生1起機組責任原因的一般徵候,扣除直接責任人900小時的安全紀錄時間;發生1起機組責任原因的嚴重徵候,扣除直接責任人1800小時的安全紀錄時間;若發生機組責任事故,其個人安全紀錄時間清零。
第十一條 飛行人員安全飛行時間計算方法:
在本辦法中,飛行人員安全飛行時間是指從事民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實際累計安全飛行時間。軍用和其他飛行活動安全飛行時間可記入民航飛行人員安全飛行時間,但不進行折算。
以運輸飛行小時為基本計算單位,通用飛行小時換算率為1:2.8,每年折算後的時間最多不超過900小時;在通用航空經營性載客飛行時間不折算。
1995年12月31日(含)前的軍民航教學飛行小時換算率為1:3.2,在此之後的教學飛行時間按實際飛行時間累計,不再折算。
凡由通用航空和航校教員轉入運輸航空公司的飛行人員,其原單位安全飛行小時的折算按此辦法執行。
若飛行人員原有飛行記錄本丟失,現有記錄累計飛行時間記錄清晰,經飛行人員所在單位核對確認的,追加的飛行時間視為有效,可以記入安全飛行時間。
此計算方法只適用於本辦法。
第十二條 維修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給予相應獎勵:
安全維修紀錄7500架次,頒發“安全維修銅獎證書”(樣式見附件6);
安全維修紀錄10000架次,頒發“安全維修銀獎證書”;
安全維修紀錄12500架次,頒發“安全維修金獎證書”;
安全維修紀錄15000架次以上,授予“功勳維修工程師”證書和稱號(維修放行架次不少於1/2)。
本條所稱“安全維修紀錄”實行累計計算,維修人員每發生1起維修責任原因的差錯事件,扣除直接責任人50-500架次的安全維修紀錄(具體扣除架次數由維修人員所在單位確定);發生1起維修責任原因的一般徵候,扣除直接責任人1000架次的安全維修紀錄;發生1起責任原因的嚴重徵候,扣除直接責任人1500架次的安全維修紀錄;若發生維修責任事故,其個人安全維修紀錄清零。
第十三條 維修人員安全維修紀錄計算方法:
在本辦法中,維修人員安全維修紀錄是指航線維修工作中的實際累計安全維修架次。
以航線維修工作中的窄體機維修放行架次為基本計算單位,寬體機維修放行架次換算率為1:2;航線維修架次換算率為1:0.5,航線例行維修多人同時實施的,按每人平均計算;工時小于1人工時的航線非例行維修不計入維修架次;單人對單架飛機的航線維修工作和航線放行工作不得重復計算維修架次。以上均以簽署工作記錄為準。
對於因維修工作記錄超過存檔期限而無法統計維修架次的,按每年不超過500架次(其中放行不超過400架次)折算。
此計算方法只適用於本辦法。
第十四條 管制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給予相應獎勵:
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10年,頒發“空管安全運作銅獎證書”(樣式見附件7);
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15年,頒發“空管安全運作銀獎證書”;
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20年,頒發“空管安全運作金獎證書”;
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25年,授予“功勳管制員”證書和稱號。
本條所稱“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實行累計計算,管制人員每發生一起責任原因的空管嚴重差錯事件,扣除2年的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發生一起責任原因一般徵候,扣除5年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發生一起責任原因的民用航空器嚴重徵候(含) 以上事件,其個人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清零。
第十五條 空管服務保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給予相應獎勵:
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15年,頒發“空管安全運作銅獎證書”(樣式見附件7);
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20年,頒發“空管安全運作銀獎證書”;
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25年,頒發“空管安全運作金獎證書”;
本條所稱“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實行累計計算,空管服務保障人員每發生一起責任原因的空管嚴重差錯事件,扣除2年的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在空管責任原因民用航空器一般徵候事件中存在責任,扣除5年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在空管責任原因的民用航空器嚴重徵候(含)以上事件中存在責任,其個人安全運作紀錄時間清零。
第十六條 管制人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和空管服務保障人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計算方法:
在本辦法中,管制人員“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是指本人取得相關專業執照,且在塔臺、進近(終端)、區域管制崗位具備獨立上崗資格開始,按自然年累計計算。空管服務保障人員“空管安全運作紀錄時間”是指本人取得民航局頒發的相應執照,且具備獨立上崗資格開始,按自然年累計計算。空管服務保障人員在飛服、運管、流量、航空情報服務崗位的安全運作紀錄時間可互認,本人在塔臺、進近、區域管制崗位的安全運作紀錄時間按1:1計入。管制人員和空管服務保障人員的崗位執勤時間不少於所在崗位人員的年均執勤時間的80%,本年紀錄時間方可累計,清零後重新開始計算。
第十七條 通報嘉獎可由管理局和監管局分別實施。記功、授予稱號的獎勵由相關單位或監管局向管理局提交申報材料,由管理局向民航局申報。
第十八條 飛行人員安全飛行獎勵、維修人員安全維修獎勵、管制人員安全運作獎勵和空管服務保障人員安全運作獎勵證書採取中南轄區統一編號。證書編號為四位字母與十位數字組合,飛行人員安全飛行獎勵四位字母為ZNFX,維修人員安全維修獎勵四位字母為ZNWX,管制人員安全運作獎勵四位字母為ZNGZ,空管服務保障人員安全運作獎勵四位字母為ZNKG;第一位數字為授予獎章的級別,功勳為1,金質為2,銀質為3,銅質為4;第二至第五位數字為授予獎章的年份;後五位數字為獎章獲得者的順序號碼,每年度從00001開始編排。
第三章 舉報獎勵
第十九條 本章適用於管理局和監管局對民航安全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二十條 管理局和監管局開展安全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事業單位;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産違法行為,屬於民航生産經營單位和民航安全監管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獎勵。民航系統公務員,以及其他具有安全生産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第二十三條 安全舉報的處理按照《民航中南地區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舉報獎勵的方式和流程等按照民航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嚴格控制有關舉報資訊的知悉範圍,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其姓名、身份、聯繫方式、舉報內容、獎勵等資訊,違者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企事業單位可按照此辦法制定本單位的航空安全獎勵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關於印發<民航中南地區航空安全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民航中南局規範〔202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