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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國務院令492號)、《民航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辦法》(民航發〔2008〕32號)、《民航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實施辦法》(民航發〔2013〕94號)、《民航新聞資訊工作管理辦法》(民航發〔2017〕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管理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政府資訊,是指管理局機關各部門和各監管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資訊。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管理局及其監管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規定程式和方式,主動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相關政府資訊的活動。

  第四條 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公開政府資訊,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管理局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組長由管理局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管理局其他局領導擔任,各監管局和機關各部門為成員單位,管理局辦公室為處理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機構。

  第六條 職責分工

  (一)政府資訊公開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2.負責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相關重大事項的審核與審批;

  3. 向民航局報告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情況。

  (二)管理局辦公室工作職責:

  1.組織編制《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

  2.組織維護和更新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3.受理向管理局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4.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復核;

  5. 領導小組交辦的與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

  (三)成員單位職責:

  1.成員單位為政府資訊公開的承辦部門;

  2. 負責提供本單位(部門)製作、獲取的須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3. 及時梳理和更新本單位(部門)公開的政府資訊,對公開內容的準確性負責;

  4. 根據政府資訊內容,提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屬性;

  5.對本單位(部門)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6.提供、辦理本單位(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

  7.對本單位(部門)擬公開資訊進行編目,提出專業分類、公開類別和發佈形式;

  8.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部門)的政府資訊工作,並對其進行督促檢查;

  9. 負責協調由本單位(部門)主辦、其他單位(部門)協辦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第三章 公開範圍

  第七條 管理局主動公開以下政府資訊:

  (一)管理局的機構設置、職責範圍及聯繫方式,管理局領導的履歷、職責及變更情況;

  (二)民航行政法規、規章、行業標準和管理局制發的規範性文件以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其他文件;

  (三)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行業統計資訊、報告;

  (五)管理局項目的招投標情況,西北民航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實施情況;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民航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項目的實施依據、徵收標準和收支管理情況;

  (八)民航行政許可項目、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行政許可辦理情況,以及可公開的許可決定;

  (九)民航其他行政執法事項(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的主體、依據、程式;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與處置;

  (十一)事故調查程式、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事故調查結論,受理安全事故(件)報告和舉報的部門及值班電話;

  (十二)管理局公務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式和結果;

  (十三)管理局信訪、監察部門及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的通訊方式。

  第八條 管理局不予公開以下政府資訊: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資訊;

  (二)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資訊;

  (三)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資訊,包括內部人事管理、財務資産管理、內部規章制度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發佈的其他政府資訊。

  第九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對於只涉及特定主體權利義務,且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經過審核後,可以依申請向申請人公開。

  第十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資訊,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一條 依據本細則公開的政府資訊,應當採取符合該資訊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網站;

  (二)新聞發佈會或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三)通告、公告、文件;

  (四)其他便於公眾獲取資訊的方式。

  第十二條 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遵照“誰産生、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確定政府資訊屬性

  1. 非公文類資訊需要公開時,由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送辦公室復核。

  2. 公文類資訊的公開,承辦部門在起草公文時,應當根據公文內容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公開”的屬性,並由部門負責人對公開屬性進行審查。確定為“不公開”的,應當在擬稿説明中簡要説明不公開的依據或理由。

  3. 對於兩個以上部門聯合承辦的政府資訊,由主辦部門作為承辦部門,負責協商各有關部門並提出資訊屬性。

  4. 承辦部門提出的擬主動公開的資訊如涉及到第三方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

  (二)復核發佈政府資訊

  1.擬主動公開的非公文類資訊,由承辦部門填寫《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審查單》(附件1),並連同擬公開的資訊紙質版、電子版一併送管理局辦公室進行審核發佈。

  2、擬主動公開的公文類資訊,承辦部門應將公文審簽頁紙質版、擬發佈資訊的紙質版和電子版送辦公室進行審核發佈。

  3. 管理局辦公室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民航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民航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實施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復核。

  4. 經保密復核通過的政府資訊,方可予以公開。

  5. 重要或敏感資訊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三)政府資訊公開時限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承辦部門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報管理局辦公室。

  2. 辦公室應當在接到承辦部門報送的資訊後,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公開工作。

  3. 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的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辦理

  第十三條 辦公室為管理局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的受理部門。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管理局申請獲取政府資訊,應填寫《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附件2);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由辦公室代為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第十五條 公眾申請的管理局政府資訊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辦公室應當於收到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根據資訊內容確定承辦部門,將公眾申請分送到承辦部門辦理。

  2.承辦部門應當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辦理工作。如擬向申請人公開,應按照其申請公開的形式辦理完畢,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送交辦公室;如不予公開,應當説明理由。

  3. 辦公室應對擬公開的資訊進行保密復核,並於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答覆。

  4. 重要或敏感資訊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後答覆。

  5.重大事項或情況複雜,承辦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辦理的,經分管局領導審批,並告知申請人,可延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6. 申請公開的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十六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可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答覆:

  (一)申請公開的資訊已經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資訊的方式和途徑;申請公開的資訊屬應主動公開範圍而未公開的,在向申請人公開的同時應向社會公開。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出具《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政府資訊不予公開告知書》(附件3),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三)申請公開的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

  (四)申請公開的資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五)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資訊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六)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七條 管理局依申請公開的資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八條 對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申請人,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納入管理局年度考核範疇。

  第二十條 各監管局、管理局機關各部門應于每年3月10日前對本單位(部門)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進行總結,並將有關情況報管理局辦公室。辦公室在每年3月31日前公佈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民航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辦法》和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資訊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民航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辦法》和本細則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民航西北地區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辦法實施方案》、《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考核辦法》、《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責任追究辦法》(民航西北局發〔2008〕2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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