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航網路安全管理辦法》及政策解讀

  為適應新時代網路安全發展要求,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新疆民航網路安全管理工作,提升新疆民航網路安全防護能力,保障行業運作安全與數據安全,民航新疆管理局對《民航新疆網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新管局發〔2019〕30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名稱為《新疆民航網路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本次修訂後的《辦法》進行了大幅度的完善與擴充,條款數量增至75條,章節結構更為優化,邏輯體系更加嚴密。修訂後的《辦法》解讀説明如下:

  一、優化整體結構,明確職責分工

  一是調整結構。將原分散于各章節的“安全檢查”相關內容,整合為獨立的“網路安全監督檢查”章節。修訂後的辦法共分為總則、職責與分工、網路安全一般規定、等級保護、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網路安全資訊管理、網路安全監督檢查、應急管理、附則等九個章節,形成了預防、監督、響應的完整管理閉環,邏輯鏈條更加清晰。

  二是壓實責任。在總則部分(第四條)明確提出“轄區單位對本單位的網路安全負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網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此項修訂將領導責任法定化、具體化,從根本上推動網路安全工作從技術部門負責向“一把手”工程轉變,確保資源調配和決策力度。

  三是細化職責。對管理局、監管局、轄區單位等各方職責進行了重新梳理與界定。明確管理局側重於轄區內規章標準制定、規劃監督、重大檢查與應急協調;監管局側重於本轄區日常監督檢查、資訊收集與初步事件處置;轄區單位則聚焦于內部制度建立、技術措施落實、日常運維與應急執行。分工更明確,避免了監管重疊與責任真空。

  二、新增“網路安全一般規定”章節

  本章節為全新增加內容,旨在構建覆蓋網路安全全生命週期、全要素的基礎管理制度體系,解決了原《辦法》在基礎管理要求上較為零散、不系統的問題。

  一是制度更為體系。要求建立健全涵蓋人員、資産、採購、外包、建設運維、備份、應急等(第八條)的系列制度,實現管理活動的規範化、標準化。

  二是過程更加精細。對關鍵管理環節提出具體控制要求。例如,建立資産清單與定期核對制度(第九條),確保管理對象清晰;規範系統接入、訪問控制、變更、移動設備與無線接入的審批與審計流程(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控制入口風險;強調機房安全、伺服器安全、終端管控、移動介質管理(第十三、十九、二十、二十一條),保障運作環境安全。

  三是要求更加具體。明確了網路安全經費佔比不低於新建系統總投入15%的剛性要求(第十二條),為民航關鍵業務系統安全投入提供了量化依據;對公共無線網路服務(第十八條)提出了身份認證、行為審計及與內網物理隔離的明確防護要求,回應了旅客服務中的隱私與安全風險。

  三、強化“等級保護”管理要求

  本章節在遵循國家等級保護制度基礎上,結合民航行業特點,對實施流程與標準進行了深化和細化。

  一是明確了原則與流程。明確了“自主定級、自主保護、重點保護、同步建設、動態調整”的原則(第三十三條)。詳細規定了定級步驟,特別是引入專家評審環節並明確專家組構成要求(第三十五條),提升了定級工作的科學性與權威性。

  二是規範了防護與測評。強調三級以上系統需符合“一個中心、三重防護”的技防體系架構(第三十七條),明確了二至五級系統的測評週期(第三十八條),使防護建設和定期評估有據可依。同時,嚴格了測評機構資質要求,與國家認可的測評資質掛鉤。

  三是強化了閉環管理。增加了對整改環節的備案與監督要求(第三十九條),形成定級、備案、建設、測評、整改、監督的完整管理閉環,確保問題切實得到解決。

  四、細化“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護措施

  緊密結合《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將國家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特別保護要求轉化為新疆民航領域的操作性規定。

  一是認定與管理動態化。明確了管理局在認定和動態重新認定中的組織職責,以及運營者的報告義務(第四十、四十一條),確保保護對象準確、及時更新。

  二是機構與責任專門化。強制性要求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並詳細列出其八項具體職責(第四十三、四十四條),使其成為運營者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實體化責任中心和運作核心。同時,強調運營者要並保障該機構的經費、人員及決策參與權(第四十五條)。

  三是全鏈條安全可控。從計劃(第四十六條,年度保護計劃)、採購(第四十七條,安全審查;第四十八條,保密協議)、運維(第四十九條,年度檢測評估)、到終止(第五十條,合併分立解散處置)等各個環節,均設置了針對性的安全管控要求,實現了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活動的全覆蓋、強約束。

  五、完善“網路安全資訊管理”規定

  本章整合併強化了網路資訊內容安全與個人資訊、重要數據安全保護。

  一是延續與強化了內容安全管理。完整保留了針對新疆地區特殊情況制定的網路資訊內容禁止性行為清單(第五十一條),並新增要求建立網際網路資訊發佈審核制度(第五十二條),體現了在意識形態和反恐維穩領域的嚴格要求。

  二是系統化個人資訊的保護。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系統梳理了個人資訊處理的全鏈條義務,包括最小必要原則(第五十四條)、告知同意原則(第五十五條)、禁止濫用原則(第五十六條)、安全防護與事件處置要求(第五十七條),構建了符合國家法律標準的個人資訊保護合規框架。

  三是重要數據與共用安全管理。並新增生産運營資訊共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第五十八條),要求通過協議明確共用各方的安全責任,規範了行業數據共用利用中的安全邊界。明確重要數據境記憶體儲原則(第五十九條)。

  六、規範“監督檢查”與“應急管理”

  一是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將檢查工作明確為“年度檢查和專項檢查制度”(第六十條),納入年度行政檢查計劃。規範了檢查程式、結果處理(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和整改反饋(第六十四條)流程,明確了網路安全監察員的法定職責(第六十六條),使監管行為更加規範、有力。

  二是建立跨部門協同機制。新增條款(第六十一條)要求與地方網信、公安等部門建立工作協同、資訊共用和跨部門協作機制,改變了以往可能存在的條塊分割狀態,有助於形成網路安全治理合力。

  三是應急管理獨立成章。新增“應急管理”章節,要求設立或指定應急管理機構(第六十八條),制定並定期演練預案(第六十九條),建立外部應急協調機制(七十條),並明確了事件處置的依據和流程(第七十一、七十二條)。使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成為一項需要獨立組織體系、資源保障和規範流程的重要職能。

  七、保障與罰則完善

  法律責任銜接明確,新增條款(附則第七十三條)明確了轄區單位的違法行為,將直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上位法進行處罰,使《辦法》的強制力與上位法緊密掛鉤,提升了辦法的嚴肅性和威懾力。同時明確解釋權歸屬,更新了施行日期(第七十四條、七十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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