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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清算中心、民航总局空管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民航基金改革征收办法以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更加符合实际,根据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结合民航基金实际操作情况,总局对2004年印发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实施细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下发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民航基金征收工作运作两年的实际操作情况,特对2004年所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章 数据传输
第二条 国内航班动态数据为民航基金计征基本数据源。总局空管局、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患资料, 并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 清算中心”)负责数据汇总、整理和民航基金计算、开账及催款工作。 第三条 各地区空管局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上月国内航班(含国际航线国内段)动态数据报送至清算中心。国际航线国内段的计费按国内始发或最终到达机场至我国与相邻国家或地区飞行情报区边界点之间的距离计算。 第四条 清算中心以各地区空管局报送的本区域国内航班起飞架次或国际航线国内段起降架次为统计及计费依据,对上报动态数据进行核对确认,并根据航线的分类、距离和机型及执行架次计算各运输企业应缴民航基金的数额。
第三章 开账与结算
第五条 清算中心以航空运输企业本部及其独立法人子公司为开账结算对象,同时在本部账单中列示其独立核算分子公司相关信息。 第六条 清算中心在收到数据后的l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工作。 第七条 清算中心在每月20号关户,随即向各航空运输企业开出帐单和收据,账单以快递等方式送达各航空运输企业,明细清单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航空运输企业指定邮箱。 第八条 各航空运输企业在每月20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账单及明细清单送达。 第九条 向各航空公司开具的账单、争议处理确认通知单等,由清算中心负责印制,加盖单位公章或基金业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 各航空运输企业应向清算中心提供本部及其独立核算分(子)公司飞机机型和注册号;如所有权属变更、新增等变化,应于当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清算中心。 第十一条 各航空运输企业依据账单所列应缴基金数额,按照先行缴付原则于收到账单后7个工作日内汇至指定汇缴专户。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各航空运输企业在对账单有关数据进行审核时发现差错或有异议, 应及时通知清算中心, 并与涉及差错或异议的有关地区空管局进行核实。如属统计数据问题, 应于开帐月次月起三个月内与起飞点地区空管局统计部门进行核对确认, 否则视为对已付账单无异议; 逾期提出争议的航空运输企业应向清算中心提交书面说明,由清算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区空管局应加强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与完整性,提高数据质量,减少漏报、少报数据的现象。各地区空管局统计部fl应在收到航空运输企业提出异议七个工作日内与其进行数据核对处理,并通过传真方式在核对单上签字确认;否则,将视为同意航空运输企业提出的异议。航空运输企业将确认结果以传真方式报送清算中心。 第十四条 为便于查找、核实与处理争议, 各地区空管局应将航班动态信患保存期延长至6个月。公务机不收取民航基金, 空管单位上报数据时不再包含该类数据。 第十五条 飞机权属发生变更后, 航空公司应在每月5号前将完整的飞机注册号信息以电子表格形式发送给清算中心;集团内部调机不属于权属变更,由于集团内部调机导致开账争议与调整的由各航空运输企业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清算中心在收到争议最终确认数据后,应根据调整理由和实际情况及时向航空运输企业发出争议处理确认通知单及明细清单;涉及民航基金缴款金额的,各航空运输企业可依据清算中心开具的争议处理确认通知单中列明的金额调整当月汇缴基金数额。 第十七条 航空运输企业与地区空管局等各方面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经多次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航空运输企业提出并附有关资料,送清算中心报民航总局裁定。
第五章 违规处罚及考评
第十八条 各航空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汇缴民航基金,不按期缴款的,自开账日次月一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直至补缴之日止(以基金专户银行进账日期为准)。滞纳金随下期账单一并开出,分别列示。 第十九条 航空运输企业逾期未缴基金的,清算中心将定期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书;对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在计算滞纳金的同时,民航总局将按有关规定,在航线航班安排及飞机引进等方面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全部补缴。 第二十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局及其他相关单位没有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或信息不全的,或因人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由相应单位及当事人承担。但下列情况除外:①由于清算中心服务器出现意外故障,无法登陆;②本地终端出现意外故障已告知清算中心仍未修复;③清算中心有明确通知;④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第二十一条 在数据统计报送、数据汇总整理、开账结算及争议处理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严重失实以及由于未能按照清算程序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带来不良影响的,民航总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清算中心和有关责任单位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及实施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民航总局将按照《关于印发<民航政府性基金征缴考核办法>的通知》(民航规发[2006]15号)的规定,对各航空运输企业每月民航基金的缴纳情况进行考评,考评表随当月《政府性基金征缴月报》一并发出,年终时汇总当年各航空运输企业缴纳民航基金情况,得出各航空运输企业年度考核平均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04年印发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各机型最大起飞全重及其分类(附表),以本细则为准;新增机型的相关数据由民航总局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