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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发[2006]119号 
民航发[2006]119号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总局办公厅、空警总队、离退休干部局、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完善民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体制,规范财务监督检查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总局制定《民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民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民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体制,规范财务监督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第32号令)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监督检查,是指民航总局为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组织开展对民航行政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总局相关财经法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预算编审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报表及信息质量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目标是:
    (一)完善预算管理体系,促进预算管理规范化;
    (二)加强资金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加强财务收支监督,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
    (四)强化守法意识,促进各项财经法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对民航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 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从民航财务管理的实际出发,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财务监督,依法作出整改决定或监督检查结论。

第二章 财务监督检查体制

    第五条 民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即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两级体制, 民航总局负责对民航二级预算单位实施财务监督检查;民航二级预算单位负责对基层预算单位实施财务监督检查。
    第六条 民航二级预算单位对基层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告民航总局,并实行年度报告和专题报告相结合的报告制度。
    年度报告制度是指民航二级预算单位每年对基层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附原始监督检查报告,一并上报民航总局。
    专题报告制度是指民航总局根据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和民航财务监督检查
工作的需要, 对民航行政事业单位安排的各种专项监督检查, 民航二级预算单位应按要求积极配合并组织实施, 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民航总局。
    第七条 民航总局视各二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 按适当比例对基层预算单位实行抽查监督。

第三章 财务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八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二级预算单位财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代表本级机构负责实施财务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根据民航总局总体工作部署及财务管理的重点, 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根据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主管部门可聘请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财务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检查人员一般应当由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或至少有一至二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及民航总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熟悉民航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四)具备监督检查工作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五)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种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时,一般应于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人员名单或协助检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名称;
    (五)主管部门公章及签发13期;
    主管部门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结果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十三条 财务监督检查意见的反馈。
    检查组向主管部门提交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l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特殊情况下,可由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反馈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财务监督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检查报告,对双方意见不一致问题应做重点说明。
    检查组在上报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重要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 财务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组结束现场检查工作10个工作日内,应向派出或委托方提交书面财务监督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的总体评价;
    (四)被检查单位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五)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总局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六)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
    (七)检查级认为应当向委托方报告的其他事项;
    (八)检查级所在机构盖章,组长签名;
    (九)报告日期。
    第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 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财务监督检查结论与整改落实。
    (一)主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报告,及时出具检查结论或整改决定;
    (二)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三)被检查单位需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根据被检查单位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情况, 上级主管部门对整改决定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检查组及检查人员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工作前, 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应当保证检查组或检查人员工作的独立性, 禁止与被检查单位串通一气; 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及民航总局有关保密规定, 不得泄露检查中草药知悉的有关秘密, 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
    (一)监督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 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工作证件;
    (二)检查组人员不应少于2人;
    (三)检查人员通过审查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 盘点现金、实物资产、有价证券, 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并取得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形成工作底稿;
    (四)检查人员在检查时,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 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五)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负责人应对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并对有关检查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在实施财务监督检查过程中, 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方报告。

第五章 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的权利:
    (一)要求有关监督检查人员出示通知书;
    (二)对监督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出质疑和申辩;
    (三)对检查人员出具的监督检查报告出具反馈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的责任:
    (一)被检查单位对会计差错及时更正;
    (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三)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及监督检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拖延、谎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民航二级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应的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航总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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