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司局-财务司-政务公开-正文
关于印发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发[2008]37号 
民航发[2008]37号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民航实际情况,民航局制定了《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五日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局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民航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所有项目,以及直属单位自行安排的项目。对实行代建制的投资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财务管理以实行项目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为前提,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规范实施。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购建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监督评价所属单位的建设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各地区管理局或其他二级预算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应协助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统称为项目购建单位。项目购建单位应设置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
    第七条 购建单位财务机构应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财务机构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具备从业资格和相应的任职资格。会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真实的、准确的会计记录,充分运用国家现行的财务政策,合理筹集、使用资金。
    第九条 财务机构要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建设内容和费用项目,结合民航局会计核算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核算,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及时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条 财务机构应参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经济指标的制定和评审、资金申请报告的拟定、上报工作。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金需求。会同规划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财务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取得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工程概算、建设计划、资金预算、主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为在建设过程中实施财务监督、编制竣工决算打下基础。
    第十二条 财务机构要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建设活动中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定期进行清查。同时,做好各项资产的账卡核算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的监督控制职能。
    第十三条 财务机构须参加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招评标工作,重点参与招评标文件商务条款的拟订以及商务条款、融资建议书、融资综合成本的审核和评价等工作;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信和财务状况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财务机构须参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经济合同谈判、签订工作,保留合同,计缴印花税,依据合同办理款项支付。
    第十五条 财务机构须积极接受、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对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购建单位应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设立基建账,基建账内应分别就承担的项目进行总分类及明细分类核算,会计期末应能准确归集各项目成本。
    第十七条 购建单位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发生的共同支出及资金利息、基建收入,应按合理的分摊比例在年终分配计入或冲减各项目成本,不得待项目完工再转出分摊或递延至下年,以便完整体现当年已完成投资。该分摊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资金转拨单位应将资金转拨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合理的比例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配,并及时划拨购建单位。购建单位应将建设期内项目资金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支出冲减和计入项目成本。
    第十九条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购建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敖和预付工程款。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购建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购建单位应严格划分项目配套设备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其中配套设备投资应在概算中单独列项, 并在设备投资中统一核算,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固定资产使用费, 项目竣工时应以全新状态交付使用(需试运行及调试的设备除外)。自用固定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按月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使用费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购建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 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 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费、建设监理费、质量监督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购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购建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购建单位从项日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超过部分由购建单位自筹资金列支。社保费用应参考当地标准制定,商业保险不得纳入项目开支范围。施工现场津贴标准应严格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的计算标准以民航局相关规定为准。应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的相关支出,不得挤占工程成本。
    第二十一条 购建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二条 购建单位除设置日常核算的会计账簿外,还应建立设备台账、合同台账、其他基建支出备查簿等辅助账簿。
    第二十三条 工程成本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为依据,不得以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特殊情况下可暂估做账,暂估方法应尽量科学、合理,暂估账务应在取得可靠依据后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购建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要定期比较和分析各项支出与概算的差异,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调控。
    第二十五条 购建单位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所有外币账户,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年度终了或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购建单位应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工程造价。

第四章 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二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是: 以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结合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并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保证每笔结算业务都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购建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 合理确定工程价款在建设期间的支付比例、支付及结算方式。剩余价款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竣工验收、经过结算审计后,根据有关验收文件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 工程物资的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执行,并做好入库、出库登记。
    第三十条 各项设备必须由工程物资部门负责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定金、预付款、投料款,但最少要保留总价5%的质保金,待设备经过试运行并验收合格,质保金期满后,凭验收文件支付。
    第三十一条 为降低工程价款结算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购建单位要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核算、审查,认真清理往来款项,不得出现超出合同约定付款。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履行合同、未完全履行合同或结算手续不完备款项,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十三条 购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现金管理,预付工程款、设备材料款、结算工程款以及限额以上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第五章 项目竣工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时,须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须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五条 购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 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财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或由其按照“ 谁审批、谁委托” 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即按规定应由财政部审批的竣工决算由财政部负责委托审计, 应由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或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审批的竣工决算则由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或其他二级预算单位负责委托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决算按审计意见整改后方可批复。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权限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民航局所属单位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之间的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非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地区管理局或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民航局审批;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或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审批,报民航局备案;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或其他二级预算单位本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民航局审批。此外,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或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可根据财政部或民航局授权,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委托审计和审批。
    非民航局所属单位使用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按照所在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竣工决算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民航局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或其他二级预算单位、购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字体: 打 印

 

相关文章
访问分析 | 网站地图 | 首页收藏
  版权所有:中国民用航空局(1.0.5)
网站管理:中国民航局办公厅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3413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联系我们:webma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