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司局-财务司-政务公开-正文
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加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财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发[2008]58号 
民航发[2008]58号     中国民航局 www.caac.gov.cn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现将《民航局关于加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财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此办法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00八年六月日

 

民航局关于加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财务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防范化解财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贯彻落实《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民航党发[2007]14号)、《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管理的通知》(民航发[2008]31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监督检查,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为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确保集团公司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民航局相关规定,对涉及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基建财务、内控制度等重大事项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集团公司定期开展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并通过联网审计系统实时查询和监控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的凭证、账簿、资产信息、投资情况和资金动向;组织实施重大事项专项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就相关审计报告出具整改措施和处罚意见。集团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加强对成员企业的管控。
    第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将财务报表审计计划及拟聘事务所报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于5月底前报送经中介机构审核的财务报告。民航局就以下重要事项提出管理意见:
    (一)企业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战略、风险控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持股比例、核算方法和减值准备提取方法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四)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交易业务占用资金、当年损益的确认和浮动盈亏情况;
    (五)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及坏账准备提取办法;
    (六)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本年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七)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
    (八)民航财务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民航局根据集团公司财务异常或其他重大事项实施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及重要成员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财务状况异常:
    (一)企业执行的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的发展战略、市场开发、法律环境发生改变,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企业的资产质量恶化,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五)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或者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六)企业出现重大投资损失,或重大财务收支异常的情况;
    (七)企业的现金流面临紧张局面,可能影响企业持续经营;
    (八)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民航局根据需要安排对集团公司及其主要成员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重点: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五)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七条 集团公司必须科学设置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加大对重要成员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每年1月份将开展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报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将作为人事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民航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确定集团公司年度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发展能力和管理绩效。
    第九条 民航财务监督检查机构会同人事主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条 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要追究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民航财务监督检查或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字体: 打 印

 

相关文章
访问分析 | 网站地图 | 首页收藏
  版权所有:中国民用航空局(1.0.5)
网站管理:中国民航局办公厅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3413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联系我们:webma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