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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空管部门,各机场(公司)、运输航空公司,通用航空公司,航油公司,各有关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 为适应民用直升机场建设发展的需要,民航局组织对《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99)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编号为MH5013—2008,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08)为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原《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99)同时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